簽訂倉儲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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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爲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爲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簽訂倉儲合同的注意事項

倉儲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要注意保管人有沒有資格,代理人籤合同有什麼要注意。倉儲物有沒有違法,儲物的品種、包裝方面,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及運輸倉儲物的損耗標準等等。

一、主體方面

(一)保管人的資格

並不是任何個人或單位都能夠從事倉儲業務的,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所以在簽訂倉儲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籤合同的情況

當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來籤合同時,存貨人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該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二、倉儲物

(一)倉儲物是否違法

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

(二)合同中應註明倉儲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方面

1、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爲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在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未經覈准登記而擅自從事倉儲業務的,屬超越其經營範圍的經濟活動,依法應確定爲無效。因此,存貨人在尋找倉儲合同的對方及訂立合同時,應首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凡是營業執照上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對方的現有的、實際的經營狀況也是簽約前審查的重要內容。經濟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雖有主體資格但經營狀況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業或單位。爲減少或杜絕被詐欺的可能性,簽約時應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到對方單位進行資信調查,或藉助於當地工商機關、公安機關、該企業的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瞭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對對方資信情況瞭解確切後,才決定是否簽約。

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應是合法的。標的物違法將導致倉儲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倉儲合同時,保管人應確切地知曉存貨人所存放的是什麼物品,防止存貨人利用倉儲公司存放違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經正式批准而被存貨人佔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爲其提供倉儲場所。這要求保管人加強對入庫倉儲物品的驗收工作。

在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倉儲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注意審查對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資格:(1)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在授權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授權權限、期間,並由委託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蓋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代訂倉儲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權限而訂立合同的,將因無權代理而導致合同無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倉儲合同。凡對方是無權代理的,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簽訂合同時應盡力周詳、完備,審查合同書中有無錯誤及不明確之處。雙方在簽約時,一定要對倉儲保管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全面協商,達成一致。與倉儲有關的倉儲物檢驗、包裝、保險、運輸等事項,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或另定合同。在簽約完畢後,雙方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語言是否明確,有無可能產生歧義;有無誤寫,主要條款是否都寫進了合同。以防止日後引起糾紛或上當受騙。

(三)倉儲物的驗收內容、出入庫手續、時間及運輸

1、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爲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爲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確倉儲物的出入庫手續的辦理方法,雙方當事人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在沒有存貨方在場的情況下,倉儲物的出庫應當與存貨人原指定的第三者辦理,不能直接與倉儲物的買方辦理。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倉儲物驗收的時間與倉儲物實際入庫的時間應儘量縮短,對易發生變質的倉儲物,更應注意驗收時間。須註明超過驗收時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倉儲物驗收期限,自倉儲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簽收日期爲準。

3、合同中還要約定倉儲物在出庫後是由存貨人來運輸還是由保管人代爲發運。若是由保管人代爲發運的,要明確倉儲物的運輸方式,是公路、鐵路還是水路運輸,抑或是所有運輸方式都可以,並且還可以約定出庫後幾日內送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