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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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爲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是衡量合同無效的一般意義上的規定,對所有種類的合同均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無效同樣適用上述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

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

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從簽約主體(是否有資質)、簽約的前提條件(是否需要進行招標)、簽約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方面進行認定。

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上述幾個條件人手,一一對照,確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確地認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確地進行下一步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