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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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爲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全文,僅供參考。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全文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全文

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主體行爲,降低工程風險,保障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適用本規定。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合同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爲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爲。

本規定所稱擔保的有效期,是指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在有效期內,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效期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消滅,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爲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擔保分爲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投標擔保可採用投標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採用保證的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稱專業擔保公司,是指以擔保爲主要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業務,依法登記註冊的`擔保機構。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專業擔保公司可以承擔工程建設合同擔保。但是,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餘額的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淨資產的50%。不符合該條件的,可以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擔保。

第八條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建設合同擔保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合同擔保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業主(房地產開發商)、承包商違反本辦法的行爲記入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等不良行爲記錄及信用評估系統。

第二章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一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爲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爲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第十二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與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

第十三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條 對於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確定的付款週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但每段的擔保金額爲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15%。

第十五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採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後,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並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十六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與工程建設合同應當由業主一併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標擔保

第十七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爲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後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定金(保證金)擔保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十九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投標人採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投標有效期後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外,中標人在截標後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招標人有權對該投標人所交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或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標人支付投標保證金,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二)招標人依法選擇次低標價中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中標價與次低標價之間的差額,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三)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第四章 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十三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爲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工程建設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10%。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工程,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工程合同價格的15%。

第二十五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方式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或者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條 承包商由於非業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另覓經業主同意的有資質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業主仍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證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爲支付;

(三)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範圍內,向業主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業主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承包商,說明其違約情況並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承包商違約的書面確認書。如果業主索賠的理由是因建築工程質量問題,業主還需同時提供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同一銀行分支行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爲同一工程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擔保

第三十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爲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自各項相關工程建設分包合同 (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後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條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工人工資等各項費用和價款的,由擔保人按照擔保函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拓展知識: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