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流動資金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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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又稱“營運資金”,“週轉資金”。伴隨固定資產投資而發生的流動資金是工程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中總投資估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項目流動資金的借款合同

項目流動資金的借款合同1

借款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繫電話及傳真:

貸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借、貸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爲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爲: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小寫RMB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額內,借款人可以對借款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餘額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點上,借款人的循環借款餘額均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借款餘額。

第四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憑證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提款時借款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爲準。本合同項下借款憑證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憑證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5.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爲年利率,利率爲下列第 項:

5.1.1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利率爲 %.

5.1.2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爲 %.

5.1.3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 貸款利率水平上 (上調/下調) 百分點,利率爲 %.

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保持不變。

5.2.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2.3 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個月/年)調整,分段計息。按月調整時間爲每月21日,按季調整時間爲每季首月21日,按6個月調整時間爲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調整時間爲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爲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爲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爲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罰息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按照下列第 項約定執行:

5.4.1 不調整。

5.4.2 隨之調整,分段計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如同時出現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貸款人按二者中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5.6 計息和結息

5.6.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實際提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實際用款天數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計收/不計收)複利,計收復利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5.6.3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時,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6.4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按 (月/季)結息,結息日爲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規定並應當適用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按照調整後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計算相應的利息、罰息,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時,應當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6.1.1 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准、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

6.1.2 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有擔保的,則本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的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採取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的,抵押權或質權已依法設立且已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6.1.3 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

6.1.4 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辦理借款的其他相關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書,並填寫相應的借款憑證。經貸款人審覈同意後,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條6.2款約定提款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可以提前或推遲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經開立,未經開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第七條 還款

7.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並按下列第 項約定償還借款本金:

7.1.1 購貸銷還,但最後一次還款時間不遲於本合同約定的到期日。

7.1.2 還款計劃如下: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年 月 日,金額(大寫) (小寫RMB )

7.1.3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內,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環使用、隨借隨還,貸款人對借款實行餘額控制。

7.2 除本條7.1.1項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歸還本金的,應當於擬提前還款日前 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本金的,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的相反順序還款。

7.3 借款人應當於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備足當期應付的利息或本息,並授權貸款人於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次日或還本日從其賬戶上直接劃收。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方式爲下列第 項:

8.1 採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採取擔保方式,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8.2.1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爲: ;

8.2.2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爲: ;

8.2.3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爲: ;

8.2.4 擔保方式,擔保合同編號爲: .

第九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9.1 有權向貸款人瞭解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貸款人規定的條件下,有權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展期。

9.4 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其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5 保證其在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貸款人要求每 個月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物資庫存、財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9.7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經營範圍、隸屬關係、公司章程修改、內部機構的重大調整等事項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9.10 借款人與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重大關聯購銷合同、租賃、原料供應、資金往來等),或其關聯方關係發生變更,或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公司經營或財務方面出現嚴重危機,借款人應當於上述情況發生後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如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分立、合併(兼併)合資(合作)減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股權變動、資產轉讓或處分、對外投資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爲,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債務的清償責任,或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否則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爲。

9.12 借款人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其他對其經營或財產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後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刑事、行政處罰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東、董事、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有重大不良記錄,或上述人員出現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或發生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被指定受託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或者被人民政府徵收、徵用,或發生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借款人應當於上述情況發生後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採取確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按期足額償還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如發生停產、歇業、被停業整頓、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被申請解散等情形,借款人應當於上述情況發生後3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按照貸款人的書面要求歸還借款本息,或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項下借款採用擔保方式的,如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經貸款人書面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

9.15 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0.1 有權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借款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有權要求借款人每 個月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10.2 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借款人應當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及借款人其他應付費用。

10.3 對借款人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爲,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10.4 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10.5 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改變名稱、住所、通訊地址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借、貸雙方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取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供借款的,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清償,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上直接劃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時對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級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並有權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從違約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繼續發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11.7.1 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貸款審查材料,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的;

11.7.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6款約定;

11.7.3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8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7.4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9款約定;

11.7.5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0款約定,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7.6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1款約定;

11.7.7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2款約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 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簽訂後,如借款人連續3個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終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賠償損失:

12.3.1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1款約定,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2.3.2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2款約定,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2.3.3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3款約定;

12.3.4 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4款約定;

12.3.5 連續 (月/季)或累計 (月/季)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爲。

12.4 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3.1.1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3.1.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爲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3.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4.1

14.2

14.3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貸款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貸款人給借款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經送交郵局,即視爲已送達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個提款日、還款日爲非法定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法定工作日。

15.4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爲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借款的提款條件、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項目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

貸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爲依法設立並經有權部門覈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爲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爲無瑕疵

借款人爲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於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採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爲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覈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徵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併、併購、減少註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採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爲主。

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 執行。

(七)結息。採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爲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爲: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複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並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後,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 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覆中提出的限制性條 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覈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 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 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爲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爲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髮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於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於70%以上,流動比低於100%、速動比低於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爲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