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車合同需認真的八大法律問題

學識都 人氣:8.33K

導語:購車合同保障車商與車主權益的重要依據,簽訂購車合同需要認真對待,簽訂購車合同時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認真對待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吧!

簽訂購車合同需認真的八大法律問題

  簽訂購車合同需認真的八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合同條文不完整

現實中,部分購車合同簡單到只有幾條條款,甚至是僅以購車交接單代替合同的簡易合同,除了客戶信息外,關於車型、交車時間等只是片言隻語,既不說清責任,也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條款,更加缺少諸如質量、交付及驗收方式、保險、上牌及修理、更換、退貨、爭議解決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條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法律條文要求。

問題二:合同約定減輕經營者責任

如某些購車合同約定:“買方在接到賣方提車通知後七日內須與賣方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其預付款作爲違約金沒收,並且賣方有權將該車另行銷售。”又如,“本協議生效後,如因廠家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按時交付車輛的,則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中,經營者首先免除了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明顯是加重消費者責任。更何況的是,預付款不同於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問題三:新車約定“只修不賠”不合理

“只修不賠”,是汽車銷售行業內一種比較典型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不公平約定,完全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二十四條及《合同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問題四:車價隨意定,增加消費者風險

據瞭解,很多購車合同規定:“若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的新的配置和價格執行”;或規定:“在提車時如遇相關國家政策調整(如高消費稅)或因匯率變化,影響交付價格時,甲方調整銷售價格額度以當時廠方指導價格調整額度爲準”等。

此類條款對於汽車價格的變化作出了所謂“特別約定”,使消費者的購車價格處於不明確的狀態。當汽車價格行情上漲時,經營者以廠家調整價格爲由隨意漲價;當汽車價格行情下跌時,經營者則要求按原價銷售。但實際上是消費者承擔了政府調稅、廠家調價的風險,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也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問題五:故意混淆定金、訂金和預付款性質

不少合同規定:“經銷商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訂單人的預訂金。在經銷商確認收到預訂金後,此訂單合同開始生效。訂單合同生效後,因訂單人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訂單時,經銷商不予接受,預定金不予退還”。

此類條款中同時出現“預訂金”和“預定金”字眼,當消費者違約時,將“訂金”轉化爲“定金”,而經銷商違法則不負有賠償責任。這違背了“定金罰則”,不符合《擔保法》規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對等,明顯有失公平。

問題六:提貨時驗收無異議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規定:“消費者應於提貨當日對所購車輛仔細驗收,有異議當場指出,經甲方確認後做出處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實上,消費者根本都難以當場發現車輛存在的問題。此類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在“三包”期內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要求銷售者修理、更換或退貨的應有合法權利。

問題七:合同最終解釋權歸經營企業

不少購車合同約定:“賣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有最終解釋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規定,當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最終解釋權歸廠家”,就會做出有利於廠家的解釋,有可能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顯然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問題八:合同內容表述有歧義

不少汽車合同條款語義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種解釋,或者用語不夠規範、詳盡、具體,不能給消費者在理解合同條款上帶來相對穩定的預期。合同約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現多重標的物質量標準,合同履行地點、期限表述不明確,具體條款內容表述存在歧義等,勢必給合同履行造成困難,也爲日後可能引發的爭議留下很大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