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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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往往存在着諸多不同的認識和解讀,本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不同情況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做了一定的歸納和總結,供讀者參考。

合同法關於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規定

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要認定內部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兩個步驟,首先,從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上看,內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業的職工,與企業有隸屬關係,雙方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其次,從管理上看,內部承包關係中,雖然工程在項目經理的組織下展開,但項目經理的一切行爲均不是其個人行爲,而是企業行爲。

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特別是民營建築企業就是依靠這種經營模式做大做強的。然而由於在現實中許多個人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掛靠行爲也是以內部承包的名義進行,內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質疑。有的人認爲內部承包本質上也是掛靠關係。可以說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也比較混亂。到現在爲止,我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認定內部承包關係。

內部承包雖然與掛靠行爲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不能簡單地將其定義爲掛靠。內部承包與掛靠有如下幾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上看。

內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業的職工,與企業有隸屬關係,雙方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從實踐來看內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部組成人員,一般都有項目經理資質,與建築施工企業有長期的勞動合同關係。建築施工企業往往爲承包人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企業福利和社會福利。

而掛靠關係中,掛靠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沒有隸屬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司法實踐中掛靠方多爲個人、合夥或資質差的'建築企業。掛靠方往往沒有相應的項目經理建築從業資格,與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往往只是臨時的關係。建築企業也不爲其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企業福利和社會福利。

其次,從管理上看。

內部承包關係中,雖然工程在項目經理的組織下展開,但項目經理的一切行爲均不是其個人行爲,而是企業行爲。項目經理的一切權利都是在法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它受企業規章制度的約束,項目經理的行爲視爲企業的法人行爲。企業有權對工程項目的質量、技術、財務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控制。項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員在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時公司有權對有關人員進行更換。總的來說,在內部承包關係中,建築施工企業對整個工程的質量、技術等方面擁有掌控的能力。

而在掛靠關係中,建築施工企業對掛靠方沒有實施真正的管理。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程進度、資金等均由掛靠方自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向掛靠企業派駐財務、質量、技術和安全等人員。建築施工企業無權對掛靠方的工作進行干涉。

當然施工企業掛靠行爲也和內部承包一樣,建築施工企業有進行質量、技術、安全、工期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但實際中這種約定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建築施工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不對掛靠人進行實質性的管理。因此是否對承包進行實質性的管理是內部承包與掛靠區分的本質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