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雙方根據要求,並經過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傢俱產品購銷合同。
傢俱產品購銷合同
賣方:
買方:
傢俱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材質顏色 生產廠家 數量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定做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
質量標準:
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 )買方自提;( )賣方送貨,送貨費用由 承擔。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驗收及三包期限:對於傢俱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對於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應按照《北京市傢俱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付款方式、地址、時間:
定金:買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賣方交付總價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賣方交貨後,定金抵作價款。買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傢俱價款 %的違約金;
(二)
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賣方追償。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解決;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事項:
賣方(章): 買方(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傢俱產品購銷合同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繫人: 聯繫人:
供需雙方根據要求,並經過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傢俱購銷合同。
一、產品清單及合同總金額:(可附後)
序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RMB)
合計(RMB)
合同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
二、傢俱質量要求、供方對質量負責條件以及供貨期限
1、傢俱具體技術質量標準見投標書。
2、供方所提供的傢俱必須具有合法手續及相關文件。如涉及知識產權則必須是自己擁有或合法使用的。
3、供方提供的傢俱必須是全新(包括零部件),傢俱必須符合國家檢測標準以及該產品的出廠標準。供方承諾所供傢俱與中標所示設備明細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現不一致,供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4、供方對所提供的傢俱提供三年的上門維修保質期,保質期內非因需方的人爲因素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供方負責保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以及由此給需方造成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5、供方產品售後服務承諾見投標書及應答。
三、交貨時間和地點
合同簽訂後,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所供傢俱運送到需方(用戶)指定地點,並於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安裝、調試工作,傢俱運送產生的費用由供方負責。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2、貨到學校指定地點並安裝、調試完畢,經驗收合格後付合同總額的90%,餘款一年後付清。
五、違約責任
1、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逾期交貨的,每日須按所涉金額的千分之三的標準向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
(2)供方不能交付設備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設備款總值的30%的違約金。
(3)供方所交的傢俱品種、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及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需方有權拒收設備,供方向需方償付設備款總值的30%的違約金。
2、需方的違約責任
需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設備的,由需方向供方償付設備款總值的30%的違約金。
六、出現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未作明示約定的,而又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八、合同的生效和變更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需方執三份,供方執一份。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所有合同條款以打印文本爲準,所有手寫、塗改無效。如一方需要變更合同,要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並就變更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方可變更。
九、合同特殊條款
由供需雙方根據設備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擬定(見附件)。合同特殊條款是合同一般條款的補充和修改,如果兩者之間有牴觸,應以特殊條款爲準。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經 辦 人: 開戶銀行:
公司賬號:
(部門)名稱:
合同認定人:
電 話:
產品購銷合同
銷貨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爲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爲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爲乙方收貨後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後,10日內作出答覆,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爲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爲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如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___%的違約金。但遇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選一)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兩方各執2份,並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爲1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爲準。
開戶銀行: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銷貨方(甲方)簽章:____ 購貨方(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