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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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要怎麼寫?小編爲大家帶來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僅供參考。

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

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一)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借款人因 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 萬元,期限爲 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1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結息日指每季最後一個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爲違約的期間。

1.1.8 項目指 公路。

1.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准,項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 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1.15 擔保性文件指爲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錄和條款的標題僅爲查閱方便,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覆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環保批覆文件、徵用土地批文、開工批覆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諮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 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 的預備費用於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於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爲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於 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 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准的借據爲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爲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爲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並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範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爲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餘額和佔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後一天)。

4.3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1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覈;

5.1.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有關批覆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工程可行性報告批覆文件、環保批覆文件、徵用土地批文、開工批覆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以及項目資金計劃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6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7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萬元;

(2) 年 月 日,提款 萬元;

(3) 年 月 日,提款 萬元;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 天徵得貸款人的同意,並支付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貸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後 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 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6.7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款期爲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還款日 還款本金數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 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後,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於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a. 公路建成通車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

c.

6.10 第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 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對於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於 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併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爲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爲下一個公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爲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託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1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於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並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爲止:

7.3.1 開立於 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貸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餘額不得低於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3.2 開立於 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第7.4條規定的支出:

a.項目完工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b.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

d.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於 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並享有 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1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後(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爲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採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爲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 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1.2 當項目不能按期完工時,借款人將其所獲得的來自於建設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以及本項目下其他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所有權益轉讓給貸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 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爲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 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並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4 項目建成後,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 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 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後 日內,向貸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並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覈、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不得影響貸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貸款人及其委託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貸款人應負的義務,並在作出決定 日前向貸款人提出報告,與貸款人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後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註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後 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10.2 對獲悉的借款人項目建設、財務收支等情況依法保密。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1.2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必須經貸款人確認並承接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有保證人的,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在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 保險

1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爲 險、 險、 險;保險餘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於貸款期限,並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爲止。

12.2 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保險單爲本合同附件;貸款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爲維護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險費用及有關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於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 的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十一條和第12.1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 的違約金。

13.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情況嚴重,致使貸款人認爲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不能收回的,視爲貸款逾期,按第13.2條的規定計收利息。

13.7 發生第1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 公路收費權。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9 貸款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並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 的違約金:

13.9.1 收到借據後,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13.9.2 無故提前收回貸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採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採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後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時間爲送交時間。

1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爲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二)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爲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採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爲百分之六。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將於2010年4月10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爲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併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10%違約金 。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 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徵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註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
 

個人向銀行借款合同書模板(三)

貸款人:        銀行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聯繫電話:       電傳:

借款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聯繫電話:       電傳:

簽訂地點: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有權同意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爲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借款人因 需要,向貸款人申請個人消費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立約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幣 元整。

第二條 借款用途

借款用於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爲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據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爲準。如遲於第一款記載的放款日發放借款,到期日可相應順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計劃爲: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貸款人將在上述日期將約定數額借款轉入借款人帳戶。

分次用款亦實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貸款人提前收貸,則視爲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

第四條 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內遇法定利率調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則按本合同利率執行,不分段計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開始,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調整後的相應檔次利率執行,國家利率調整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調整不視爲對本合同的修改或變更。

貸款人在此特別提示借款人及時關注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調整的公告,貸款人也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情況按規定進行公告。對利率調整後的貸款歸還情況,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處,請及時徵詢貸款人,貸款人將進行解釋。

第五條 借款本息償還

一、雙方協商採取下述第 種方式約定還款和計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還本,按月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日爲結息日。

(二)分期還本付息。

l、等額還本付息。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日和借款到期日爲還款日,每期等額償還借款本息 元;

2、平均償還借款本金,採取下述第——種約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次月起每月2日爲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月利息。

(2)按季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自借款發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日爲還款日,每期應還本金 元,還款日結清當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應還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還款付息日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中扣收上述款項。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借款利息。

第六條 借款擔保

一、下列合同爲本合同的擔保合同:

(一)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二)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三)編號 的《 》(合同名稱),擔保方式爲 ,擔保人爲 ;

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人發生下列事由,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採取措施:

(一)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的約定,或資信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擔保能力減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的約定,或故意毀損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可能或已經明顯減少,或其他有損貸款人抵押權的事件;

(三)質押人違反質押合同的約定,或質物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質押的權利必須在借款清償前兌現,或其他有損貸款人質押權的事件。

第七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其工作單位、收入、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有關其資信狀況的情況。

二、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生效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放款。如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個人合法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償時,貸款人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對借款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

五、貸款人有權檢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和借款人收入狀況、對外擔保等情況,借款人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且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性。

六、借款本息清償前,借款人發生下列事由,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個人收入明顯減少,財務狀況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法定地址、經常居住地、電話及其他通訊聯繫方式變更;

(四)涉入或即將涉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

(五)取得出國(境)資格後計劃出國(境);

(六)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七)其他可能影響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後,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