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租房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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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租房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租房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租房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號樓___單元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_______元,押金______元,按年結算。簽訂合同時一併付清租金和押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寬帶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所交款項不予退還。

六、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7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七、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

八、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不定期查看房屋的權利,若發現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爲、可提前終止租賃合同,若無損失,根據居住時間結清租金,造成損失的乙方必須照價賠償。

九、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連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XX使用。【20xx北京市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爲____元,繳租爲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____元),以後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正式入住時,應及時的更換房門鎖,若發生因門鎖問題的意外與甲方無關。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類的災害所造成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傢俱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爲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並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爲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乙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傢俱、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6、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噸氣;____立方電;___度

甲方簽章(出租方):

乙方簽章(承租方):

電話;

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房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房屋地址:小區

二、租賃期限及其約定

1. 租賃期限爲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 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幣;

3. 付款方式:按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第一次付款計 元人民幣( 個月租金及押金);

4. 租賃期間,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由甲、乙兩方平攤。

5. 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10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 甲方保證在出租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應在出租該房屋前辦妥。

2. 在租賃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干擾乙方正常的工作生活,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

3. 租賃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4. 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後解除本協議,無正當理由另一方應給予同意;

5.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如發生自然損壞(如設備老化,正常磨損等),雙方共同負責對設施進行維修及更換;

6. 甲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7. 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四、其他說明

本協議生效時該房屋中水電煤各表的起始數據記錄如下:

水錶(起始數):_________________

電錶(起始數):_________________

煤氣表(起始數):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4

租房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什麼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爲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爲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xx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後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後生效。20xx年,盧xx因病去世。20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爲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於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並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爲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爲,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後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願,該撤銷行爲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並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爲: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盧xx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爲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並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爲其接受了繼承。此後,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爲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於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xx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並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爲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並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爲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後,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於遺囑中夫妻互爲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於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爲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爲”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爲遺囑人生前的行爲,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並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爲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並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後,牟xx作爲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後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爲,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爲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爲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爲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爲起訴本身可以視爲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爲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爲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爲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爲該物業的產權人,爲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爲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爲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爲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爲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爲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租房合同 篇5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爲____元,繳租爲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____元),以後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入住時,應及時更換門鎖若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因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災害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傢俱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爲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並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爲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6、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噸氣;____立方電;___度

甲方簽章(出租方) 乙方簽章(承租方)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