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委託合同模板錦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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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委託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委託合同模板錦集6篇

委託合同 篇1

委託方:重慶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重慶xxx環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椐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管理區域清掃保潔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清掃保潔範圍

xxx公共區域、xxx、xxx支幹道、xxx北側支幹道及一層人行道、臨時垃圾場。

二、清掃保潔合同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合同自動終止。

三、清掃保潔時間

1、每天上午8:00前,爲乙方清掃、清運時間。

2、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30爲乙方清掃保潔時間。

3、每天上午9:00、下午2:00爲乙方到租賃戶門面(大棚)收取垃圾時間。x區南側街道每日上午10:00、下午15:00、17:30三個時間點爲垃圾傾倒時間。

4、以上時間均含雙休日和節假日。

四、清掃保潔內容

1、負責xxx市場公共區域的清掃、清運和保潔。xx北側、東側(以人行道路沿爲界)是清掃保潔的重點區域,必須做到:

⑴保潔時間安排專人保潔;

⑵雨過天晴或貨車裝卸貨物後,對路面的泥土和污物進行清理、沖洗;

2、xx南側街道必須安排專人每日7小時不間斷循環保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每月不低於2次沖洗;

3、負責xxx支路的清掃、清運和保潔;

4、負責xxx公共廁所每天沖洗一次、每月不低於一次大掃除(使用草酸清洗);

5、臨時垃圾場每天定時清運,垃圾場實行24小時專人管理。

五、臨時垃圾站管理

臨時垃圾站管理權屬甲方。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一律不得私自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臨時垃圾站傾倒垃圾。甲方一經發現並覈實,乙方應按第一次xxx元,第二次xxx元,第三次xxx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次以上(不包括第三次),甲方有權終止乙方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xx元(xxx萬元整)。

六、清掃保潔人員編制

乙方配備清掃保潔人員12名,其中:

1、xxx南側、xx北側支路、臨時垃圾場共11名;

2、現場主管1名;

乙方清掃保潔人員每日出勤率必須保證不低於90%,每缺員1名,甲方將按缺員人數及缺員時間從乙方月保潔費總額中減除。

3、乙方清掃保潔人員未達到甲方工作質量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及時補充合格人員繼續履行合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清掃保潔質量標準

1、市場

⑴目視地面無暴露垃圾、無沉積泥沙、無污水污漬。

⑵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2、臨時垃圾場

⑴地面無散落垃圾、污水、污漬。

⑵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⑶可做廢品回收的垃圾另行存放。

3、公共衛生間

⑴天花板、牆角、燈具目視無灰塵、蜘蛛網。

⑵目視牆壁乾淨、便器潔淨無黃漬。

⑶室內無異味、臭味。

八、清掃保潔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潔費用:甲方每月應支付乙方保潔費用共計xxxx元(大寫:xxxx元整)。該費用爲日常保潔和突擊保潔的全部費用,即爲全包乾費用

(付款首月扣除保證金xxxx元,合同到期且乙方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所有權利義務後無息返還,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乙方違約甲方解除合同的情況除外)。其中含保潔人員工資、法定保險、法定節假日加班補貼、離職經濟補償、垃圾車、保潔用具、耗材、藥劑及保潔人員工傷費用等。

付款時間及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工作質量標準”,每月對乙方保潔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評估。乙方憑甲方出具的工作質量考覈表和稅務機關核發的正式發票,於次月5日前到甲方結算上月保潔費用。

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清掃保潔工作進行安排、佈置和檢查;

2、爲乙方清掃、保潔免費提供水、電;

3、協調經營戶配合乙方清掃保潔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制定保潔服務工作制度,嚴格按照

雙方約定的保潔質量標準及服務程序作業。

2、按照合同約定配備市場保潔人員,統一着裝和佩帶工作證,並自備保潔用品、設備、工具。

3、積極配合甲方開展各項創優、創衛評選活動。若市場衛生經政府相關部門檢查達不到標準,將承擔相應的經濟處罰。

4、乙方保潔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傷、病、殘或死亡,或因安全事故造成保潔人員或給他人造成傷害和財物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5、乙方保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甲方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乙雙方的企業形象。杜絕與租賃戶發生直接爭執,否則承擔與其發生爭執所造成的後果。

6、甲方免費爲乙方提供保潔員工住宿,水電費應由乙方承擔,但在合作期間,保潔員工在宿舍內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與甲方無關。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致使乙方未能完成保潔任務,乙方有 權要求甲方解決。因逾期未解決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2、因乙方工作未達到工作質量標準受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處罰的,罰金由乙方承擔。

3、經甲方檢查乙方未達到質量標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甲方要求,甲方照像爲證,每出示一次影像證據,甲方將扣除乙方當月1%的保潔服務費。

4、工作時間甲方巡查,若發現保潔員有缺員情況,甲方將扣除乙方當月1%的保潔服務費。

十一、合同解除或終止條件

1、合同自然到期。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

3、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

4、乙方服務質量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在一個月內甲方出示三次影像證據,乙方未予整改或整改未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服務費甲方不予以支付,同時乙方的保證金甲方不退還。

十二、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所提供的通訊地址真實有效,能有效送達,若任何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如未及時通知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行承擔,另一方書面通知寄送之日視爲送達。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乙方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管理制度及員工參加保險複印件交甲方備案。

5、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託合同 篇2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託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採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託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覈和籤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託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託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並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承擔費用爲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於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於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餘物品移交委託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設委員會二○○五年八月修訂

委託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一案,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爲委託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託。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 律師擔任甲方與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的非訴和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

本協議委託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權委託書中確定。

第三條、權利變更

協議簽訂以後,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視爲乙方已經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項:經乙方電話或者書面催收,債務人付清上訴本金的;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即與債務人達成放棄或減少權利或利益的承諾。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的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能夠證明事實的材料。

2、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本案的有關材料需要甲方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

4、應當按時、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5、甲方聯繫人爲,電話。甲方聯繫人負責向乙方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辦律師個人。

6、甲方承諾,在委託乙方前,沒有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達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達成的收費金額比本合同收費低。如其不實,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予以賠償。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和 律師作爲上述事務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有關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參與訴訟活動。

4、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衝突的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工作中對甲方提交的不可再產生原始證據不得收取,但應收取與原始證據一致的複印件。

6、乙方指派律師爲甲方與乙方的聯繫人,電話:,郵箱。乙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聯繫人。

第六條、律師費用的計算、支付時間:

1、本金部分收取萬元(稅後,乙方應付稅收由甲方按稅法規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萬元(市內交通等),其餘萬元按實際收回本金數額的上述比例計算,並在3日內支付給乙方或其承辦人。

2、收回的其他費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費用),甲方按實際收到金額數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按未付總額的日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費用

1、本協議簽訂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萬元,此項收費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與本案需要通過法院、行政、鑑定等有關部門處理的,上述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支付。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承辦律師對本案的任何解釋和承諾僅供甲方參考,不能作爲甲方決策的依據。一切均以乙方的書面文件和法院的文書爲準。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訴訟。

3、本合同內容雙方都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雙方指定郵件,手機短信方式送達。一方如果變更電話、電子郵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方式發送的,自發出時起24小時內視爲送達。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執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完畢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司法部《法律服務工作細則》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法律工作者(律師)爲甲方與 一案的第 審代理人。

二、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師)必須認真履行代理職權,用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法律工作者(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有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見委託書)

六、根據《福建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最高限收標準》閩價費字35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師)的旅差費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判決、調解、訴訟外調解、撤訴及仲裁)。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由雙方另行補充協議。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年月

委託合同 篇5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按下列條件居間出租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狀況

1、房屋坐落:;建築面積:㎡;建成年份:;

土地使用證編號:;戶型:室廳衛;權屬:□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

2、裝修狀況:,附屬設施:

3、抵押情況:□無□有;租賃情況:□無□有(租期至年月日)

4、掛牌租價:人民幣萬元(¥元)/每月人民幣元(¥元)

5、沉降情況:□無□有;6、其他:

二、委託方式與期限

非獨家委託,期限自委託日起至房屋交易成功時止。

獨家委託,期限自委託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間甲方不能同時委託其他中介機構從事與乙方相同的活動。

甲方同意在乙方需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務。

三、甲方/代理人確認:

甲方確認:具有出租房屋的權利,無權利糾紛,並經共有權人一致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代理人確認:甲方及共有權人一致同意出租上述房屋,無權利糾紛,同時具有甲方書面的有轉委託的委託書。甲方/代理人對其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甲方(包括關聯方)承諾:在乙方居間服務過程中,不得做損害乙方權益的行爲(如:與乙方經紀人帶看的承租方(包括關聯方)交換聯繫方式、私下籤訂租賃合同、經第三方居間簽訂租賃合同)。甲方委託乙方代爲收取並保管承租方交付的定金。

五、乙方承諾:乙方發佈的信息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一致。妥善保管三證、積極爲甲方尋找合適的承租方,促成交易,保證不賺取非法差價。

六、中介服務費:杭州市物價局制定的房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七、違約條款: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按照出售房屋掛牌總價的3%/或出租房屋年租價的10%作爲違約金。在甲方與乙方介紹的買受方/承租方達成交易意向並支付交易定金後,買受方/承租方違約的,甲方同意將沒收的交易定金的50%支付給乙方作爲服務補償。

八、關聯方:包括甲方配偶、父母、子女、代理人及看房隨行人員。

九、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糾紛處理: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其他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就委託設計印刷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委託事項

二、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設計印刷總費用的50%付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項後作爲設計的開始時間)。

2.設計印刷完成後,甲方需在一天內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確認後甲方應當即付清設計印刷費用的全部餘款。

三、設計印刷的時間

1.乙方需在____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的初稿;_____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的正稿(由甲方原因耽誤的時間,完稿時間應順延)

2.印刷完成的時間爲_________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誤的時間,完稿時間應順延)。

四、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印刷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託設計印刷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後,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

2.甲方在餘款未付清之前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餘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印刷費用後有權要求籤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印刷。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印刷作品。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後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印刷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確實無法調節,則有仲裁機關或根據合同法辦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以雙方最後簽字日期爲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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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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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