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買房合同實施更注重買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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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示範文本》。據瞭解,與2000年的合同示範文本相比,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在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更加註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

新版買房合同實施更注重買房人權益

新版分“預售”和“現售”兩個文本

新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分爲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在新的合同示範文本中,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增加了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了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此外,新的合同示範文本細化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在預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範交易風險。

新的合同對籤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了提示,比如說,讓賣方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而買房人則承諾,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

 明確賣方告知義務

以往很多業主反映開發商說一套做一套,在銷售階段說得天花亂墜,售後悄無聲息,甚至動小區原有規劃等問題時有發生。對此,新版合同示範文本對商品房交房時的一些細節作了更詳細的規範,要求賣方將合同簽訂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房人。一旦開發商侵害買房人的權益,買房人能夠更早知曉,同時也能夠更早介入,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新合同也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比如說,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爲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築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範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係。

專業人士認爲,新版合同示範文本對開發商的告知義務進行了明確,更具有操作性,如涉及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要求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

增加交房驗房環節

“房屋交接前,要想檢查質量,必須先交契稅。”很多買房人曾有過這樣的經歷。而在舊版本中,對於商品房質量的說明僅有籠統的三點說明,比如,“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生活給排水、用電、管道燃氣、電信、有線電視、消防、郵政信報箱等設施達到設計要求條件”,但設計要求是什麼樣、達不到條件又該怎麼辦並沒有明確解釋。

對此,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在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爲買受人查驗房屋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此外,新版合同示範文本還規定,買受人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屋面、牆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管道堵塞、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等,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範、標準自查驗次日起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做法的好處就是,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事項,通過雙方約定的形式,將權利與責任明確化,一旦出現糾紛,買賣雙方均有據可查。這也說明,地產開發商今後將在買賣合同的嚴格監督下,更好地保障商品房屋質量及居住品質,減少買賣雙方糾紛。

“一房多賣”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說,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新合同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新版合同示範文本細化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其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約定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購房者往往是弱勢羣體。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顯然有震懾力,使得買賣行爲將趨於規範,這樣也會使得各類交易快速達成。

不過,雖然住建部對售房合同出了示範,但開發商是否採用是另一回事。由於這一合同不是強制執行,開發商大多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同時刪除一些不利條款。而購房人一般都處於弱勢地位,在法律細則上也很難和開發商的法律團隊匹敵。買賣雙方公平交易地位的形成仍然需要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