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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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已經滲入了平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果你想處理好生活中的各個繁瑣細節的問題,那可需要增進對法律的瞭解哦。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建築工程合同案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建築工程合同案例

  建築工程合同案例一

 一、案例簡介

某建築公司投標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的位於上海浦東新區孫橋鎮黃埔花園二期住宅工程,於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建築面積34245平方米,總造價2789萬元,工期260天,工程結算按總造價下浮4%,要求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並在招投標辦公室備案、依此合同交納了定額管理費。同年8月29日,雙方對7月30日合同進行了工商鑑證。前後兩份?工程建設合同?的總造價分別爲2489萬元及2789萬元,主要條款如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等規定相同。工程價款的計算及支付,合同規定?價款採用預算及竣工審計的方式?,調整依據爲?上海市九三定額綜合預算價及2001年9月工程造價信息中準價?,?開工前7日內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計320萬元),分8個月扣回?;進度款?按每月工程師審定的進度款減預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進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驗收合格後,留3%爲保脩金。工程結算沒有下浮的規定。此外,工程的樁基、鋁合金門窗、電梯、防盜門由發包人指定分包,有線電視、電話、防盜監控等弱點系統及室外的水、電、煤安裝、道路、綠化等不在本合同範圍之內。?補充協議?內容主要體現在付款方面,工程預付款50萬元,單體主體竣工驗收合格付30%,剩餘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一年內扣除保脩金後分期付清。總造價下浮2%爲工程結算款。

某建築公司於2002年10月28日請求甲方對其工程進行驗收並將工程結算資料交予甲方。工程總造價爲4321萬元。業主於2003年5月20日組織驗收,工程質量合格。組織驗收時某房地產公司共付款1192萬元,比中標合同約定金額少付2993萬元。某建築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產公司均以?補充協議?付款時間未到,整體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絕。某建築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師魏康壽、張海燕諮詢並全權委託代爲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實後,於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了訴訟。

 二、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處理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據案件事實的分析以及對?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實質精神的理解,結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糾紛的實務經驗,在14號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我們得出?建設工程合同?與補充協議屬於黑白合同,黑合同無效,應以白合同結算工程款的結論。

黑白合同也稱?陰陽合同?,就是經過招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另一份是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協議。備案的、接受政府監管的合同叫白合同,與招投標法相違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實踐中,黑合同的簽訂時間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後,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內容均是對白合同的改變,要麼降低工程價款、下浮讓利、增加付款條件、延長付款期限、墊資、支付保證金、縮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簽訂時間、形式及內容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判斷標準有二:一是是否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二是黑合同對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實質性的違反,如果是對白合同的具體問題的修改補充則不應作爲黑合同。黑合同因違反合同法及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建築工程合同案例二

一、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爲一棟高層商業大廈的幕牆外裝飾工程,原告爲承包商,被告爲發包方。原、被告雙方於1997年經公開招標後簽訂了單價施工合同,中標單價爲合同單價,結算工程量按實計,合同工期120天。原告與該大廈主體施工單位簽訂了工程配合協議,約定配合費爲工程總造價的3%。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以工程結算價款爭議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書、起訴狀、答辯狀、施工圖、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資料。

 三、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原、被告對配合費的支付、幕牆鋁材品牌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等產生爭議。

四、鑑定說明

(一)工程量計算:依據送資料按實計算。

(二)計價: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被告稱代原告支付總包單位的配合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鑑定造價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審調查後按相關合同約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牆鋁材品牌的證據材料,鑑定造價未調整鋁材材料單價,鑑定人給出被告提供的兩種率材價差和鋁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時參考。

 五、案例評述

(一)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合同條款履行,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材料與合同約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評述

1、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價含配合費,但未對施工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約定,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配合費協議對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了約定,從合同關係上講,施工配合費應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費應徵得原告同意並須簽訂三方配合費支付的協議,若無相關證據,被告提出鑑定造價應扣除施工配合費的請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標文件及合同對鋁材材質、品牌進行了約定,原告對合同約定材料的更改應徵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約定材料的證據,合同約定單價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