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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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法之前的原經濟合同法中,沒有規定買賣合同的概念,而是規定了購銷合同。以下是買賣合同解釋,供參考!

買賣合同解釋

買賣合同解釋

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於他方,他方受領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在各國債法中都是最基本的一類合同,也是人類歷史上最爲古老的一類合同,其在合同法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合同法在買賣合同一章中,共設置了46個條文,佔合同法總條文數的10“7%.從這個比例已足見合同法對買賣合同所作規定的詳盡程度。

在合同法之前的原經濟合同法中,沒有規定買賣合同的概念,而是規定了購銷合同。買賣合同與購銷合同兩個概念相比,雖然具有基本內容上的相同性,但同時也具有很大區別。從文字上講,“購銷”就是“買賣”的另一種稱謂。從法律概念上講,購銷合同也是關於買賣的合同,二者在基本內容上具有重合性。但具體地分析,這兩個概念還具有很大差別:(1)主體方面的差別。購銷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主體參與,如企業、公司、農戶及一些特定的個人;對一些具體領域的購銷合同,還要求其主體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買賣合同則一般對主體身份沒有特別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參與。(2)合同內容方面的差別。傳統的購銷合同,通常只限定於農副產品買賣和工礦產品買賣等領域,其他領域一般不適用。買賣合同則適用於一切經濟活動領域,沒有內容的限制。(3)職能作用方面的差別。傳統的購銷合同制度是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它把買賣劃分成一般的買賣和農副產品、工礦產品等重大經濟活動領域的買賣,通過依法規範這些重要經濟活動領域的買賣,實現對這些買賣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而對其他的買賣活動,則不予干預。合同法取消了購銷合同的稱謂,建立起了統一的買賣合同制度,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建立統一市場運作機制的需要,採取同一標準規範各種買賣活動的產物。因此,合同法所確立的買賣合同制度,是對傳統購銷合同制度的重大發展,爲建立起完整、科學的買賣合同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

從整體上看,合同法第9章規定的買賣合同制度,基本上繼承了原經濟合同法中購銷合同的規定和國務院制定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中有關債權制度的規定,同時又有較大的發展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了進一步具休明確的界定,對違反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明確規定了出賣人所負有的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和質量標準交貨以及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等方面的義務,明確規定了買受人所負有的按照約定檢驗標的物、支付貨款等項義務。

2.明確確定了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它在第148條規定了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的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規定了出賣人對標的物權屬的瑕疵擔保責任。

3.明確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

它在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履行其他義務前,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

4.完善了標的物檢驗期限制度

它在第157、第158條具體規定了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和未約定檢驗期限時所涉及到的有關權利義務問題。

5.規定了分期交付標的物和分期付款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第166、167條)

6.規定了試用買賣合同制度(第170、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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