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改進工作作風自查情況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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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進一步改進基層工作作風領導小組:

司法所改進工作作風自查情況總結

司法所根據司法行政系統開展進一步改進基層工作作風活動動員大會精神,及時召開了所務會,在傳達會議精神的基礎上,針對司法所存在的紀律作風管理和近一段時間暴露出的作風建設問題,通過民主生活會批評與自我批評方式,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現按照局黨組要求,xx司法所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所長在紀律作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慣性思維,作爲司法所負責人自身思想作風還沒有完全適應當前政法隊伍建設的需要,表現在對作風建設時“軟”時“硬”,不能始終堅持作風建設的剛性制度要求。剖析根源,就是思想麻痹,對隊伍作風建設的緊迫性、長期性和艱鉅性認識不足,特別是對區委、區政府對幹部隊伍建設的新要求和全區羣衆對幹部隊伍的新期待認識模糊。

二是存在好人主義思想。表現在管理中“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有時候迴避矛盾,面對矛盾時,不能堅持原則,不能從嚴要求。其後果就是既延誤了工作,又害了青年幹部,使“短痛”變成了“長痛”。剖析根源,就是沒有樹立正確的紀律作風觀念,把引導和教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與從嚴要求、從嚴管理混爲一談。

三是沒有正確處理好抓業務與抓隊伍之間的關係。表現在重視業務建設,在管理上更加強調對青年幹部的業務技能的培養。在業務工作緊張的時候,忽視了隊伍的作風的問題,特別對青年幹部身上出現的無視工作紀律,不注意自身形象的問題(如,不按規定時間作息,工作時間聊天等),沒有及時制止,沒有提出嚴厲批評,從而助長了不良風氣。剖析根源,作爲所領導自身就有想放鬆自己的`思想,更難隨時隨地做到嚴格要求和嚴格管理。

四是對教育和管理隊伍思考不足,導致教育幫助青年幹部時方法簡單,缺乏針對性。特別在批評、教育青年幹部時,不能正確把握好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忽視了幫助青年幹部分析和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造成青年幹部牴觸情緒。剖析根源,自身學習不夠,對問題研究不深,難以正確開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是對培養青年幹部的認識上出現偏差,不能放手培養青年幹部。業務技能培養方面和作風培養方面,不能正確處理作好示範帶頭作用與放手培養幹部二者之間的關係,從而導致一方面助長了個別青年幹部的依賴性和惰性,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挫傷了青年幹部的積極性,使他們很難有機會表現出應有的工作積極性。剖析根源,對青年幹部自身擁有的工作熱情、積極性和進取意識認識不足,對激發團隊榮譽感和進取意識缺乏思考和研究。

六是作爲所領導自身也存在放鬆一下、輕鬆一下的思想,面對一段時間的工作壓力,精神高度緊張,自身就想放鬆一下,結果起到了不良的示範作用。剖析根源,還是對自己的要求不高,“一崗雙責”責任意識不強。

二、兩所青年幹部作風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不能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個人生活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對自身政法職業的認識不足,甚至思想模糊。主要表現在對待自身不足或錯誤不能深刻反省,思想上老是轉不過彎。面對挫折時,容易背上思想包袱,負面情緒持續時間長。剖析根源,就是對政法隊伍的本質屬性認識不深刻,特別是剛參加工作的青年幹部由於學習不夠,從而對政法隊伍嚴明的組織紀律性思想準備不充分。

二是個別青年幹部責任心不強,缺乏強烈的進取意識。主要表現在對待工作粗心大意,甚至有時候敷衍了事。在服務羣衆的工作中,服務粗糙,簡單應付。剖析根源,主要原因還是在司法所對青年幹部的責任管理上缺失,個別人的得過且過影響甚至帶壞了風氣。

三是主動學習不夠,工作能力提高緩慢,導致了面對工作信心不足,一個人獨立面對問題時首先想到就是尋求外界的幫助。剖析根源,個別思想上存在一種“船到碼頭、車到站”的不良情緒,宗旨意識不牢固。

四是對業務工作不熟練,對各項業務工作定位不準確,特別對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主要業務工作的本質屬性認識不到位。如,在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解教評價中,用語不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所組織學習的不繫統,“傳幫帶”的作用發揮不好,業務訓練缺乏針對性。

五是個別青年幹部工作缺乏激情,缺乏積極向上的朝氣,與青年人的朝氣蓬勃形成鮮明的反差。就其根源首先是司法所對青年幹部的培養、激勵缺乏針對性,工作上“不放手”,直接導致青年幹部缺乏成就感,進取的積極性降低。另一方面青年幹部自身工作缺乏主動性,不能及時調整心態,不能及時轉變觀念,難以在事業的追求中享受樂趣。

六是個別幹部存在自由散漫的作風,缺乏對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的合法、及時、準確三大基本要求缺乏應有的認識,缺乏應有的公務禮儀。如個別青年幹部在彙報工作、請示問題、接受指派時,不僅不作深入的調查,任意判斷,甚至下結論。就其根源,角色轉變太慢,對過去的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不加分析,肆意應用。在公務禮儀方面,司法所缺乏應有的教育和培養,個別青年幹部自身要求不高。

三、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針對剖析發現的主要作風的問題,經過所務會討論,兩所將採取以下措施,狠抓作風建設,力爭用較短的時間使作風建設和形象有一個根本性改觀。

(一)作爲負責人首先要加強自身學習,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模糊認識,主動接受監督,嚴格自律,做好表率。

(二)針對司法所實際,優先加強司法所作風建設的調查研究,特別是青年幹部作風培養的制度建設和紀律約束制度,在健全所務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司法所作風定期評查制度,把作風自我評查制度與思想政治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着力培養團隊優良作風。

(三)建立內外結合的作風監督機制,主動接受駐地黨委、政府和幹部羣衆監督,把作風建設納入各項考覈範圍,建立作風培養的長效機制。

(四)作爲負責人首先進一步牢固樹立“一崗雙責”責任意識,端正態度,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身思想境界,時刻防止“好人主義”思想苗頭,主動把自身作風置於黨組、駐地黨委政府、全所幹警和社會監督之下,團結全所幹警清除“好耍貪玩”不良風氣。

(五)進一步細化司法所崗位責任,制定工作標準,放手培養青年幹部,發揮好“傳幫帶”作用,激發青年幹部工作激情,培養青年幹部奮勇爭先、不甘落後的朝氣。

(六)進一步完善學習制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技能練兵,儘快使青年幹部成長爲業務骨幹。着力培養青年幹部正確面對挫折的健康情緒,着力引導青年幹部轉變觀念,培養青年幹部享受工作、分享進步的健康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