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低工資規定政策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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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最低工資標準規定2015最新消息: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通知,全區工資標準正式調整提高並從2015年1月起開始實施,在本次調整中,桂林市仍然使用一類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200元提高到14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0.5元提高到13.5元,而桂林市轄各縣(自治縣)適用第四類標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分別是1000元與9.5元,分別上漲了170元和2元。

桂林最低工資規定政策 2015

最低工資水平跟當地經濟情況掛鉤

桂林此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從1200元提到1400元,漲幅約17%,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漲幅則達29%,這一漲幅在全國屬於什麼水平,記者進行了簡單對比。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大部分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深圳市和上海市分別提高到2030元和2020元,也使最低工資標準首次突破2000元大關,居全國前列,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爲18.5元和18元。而北京市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爲1720元。

另外,陝西、甘肅、西藏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皆在1400元上下,而湖南省同時於今年1月1日實施的最低工資

標準爲13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同樣爲13.5元。

桂林與深圳、上海等一二線城市相比,有600元左右的差距;但與陝西、甘肅等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持平,相對於湖南省,桂林最低工資標準還高出其10元錢。

市人社局勞動關係科的黃科長介紹說,桂林此次調整不能單純地和其他城市進行比較,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根據《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綜合考慮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地區差異等因素,並經過深入調查研究才最終調整,保證其調整幅度和檔次劃分更爲科學合理。

最低工資標準20年漲了6倍

記者查閱資料得知,廣西壯族自治區最早執行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在1995年4月,當時桂林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0元/月;各縣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50元/月。而廣西在2004年才首次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時桂林市爲3.50元/小時,各縣爲2.40元/小時。

黃科長介紹,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需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在這20年中,廣西壯族自治區共調整了11次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其中1997年至2000年4年只調整了1次,而2001年一年內調整了2次。

漲幅方面,前十年(1995年至2004年)桂林市最低工資標準只增加了260元/月,但從2006年調整至今,桂林市最低工資標準增長了900元/月,特別是從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最低工資都增長了2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在這十幾年內也增長了10元/小時。從1995年的200元/月,到現在的1400元/月,桂林最低工資標準漲了6倍。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的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黃科長說。

工資調整是把“雙刃劍”

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以來,每次調整基本都伴隨着工資的上漲,而這樣的調整也對企業與工作者產生了不少的影響。

不少按小時計費的工種受益於工資上調,薪酬能夠有比較大的漲幅。一名建築工人告訴記者,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後他的小時收入會有所增加,“每小時增加了3元,按一天工作8小時來算,每天能多增加二十多元,而很多時候我工作的時長是大於8小時的。”儘管他現在的小時工資已經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但工資調整也會帶動他工資的增加。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必然的,這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黃科長說道,“一方面它能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用工成本,對於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影響是最大的,因此實際上這是一把雙刃劍。”

黃科長還爲工資上調算了一筆賬:“工資每上調1元,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實際是上漲了1.4到1.5元,因爲這裏面又包含了社保費用的增加和其他人工成本的增加。”

記者採訪到的不少企業的說法也印證了黃科長的這一觀點。桂林一家生產企業的王先生告訴記者,他的工廠工人的工資都是以基本工資與計件工資計算,而基本工資的標準一般都是參考最低工資標準,“看政策今年也會上調,工人們也普遍表現了加工資的意願,即使是爲了留住人,也要上漲工資了。”王先生說道,同時他還無奈地表示,“每人上調200元,其實對工廠來說還是有一定壓力的。”

但也有不少公司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參考,更看重工人的.能力。“我店裏面員工底薪是1500元,原本就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一家鞋店的老闆表示,“其實銷售提成是員工工資的主要部分,員工能完成這麼多業績,我們也樂於上調他的工資。”

溫馨提示:

一、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四、對於“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爲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併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併扣除,那麼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並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