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稅務總局重新覈定了生產環節納稅人各牌號規格捲菸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具體覈算方法如下:
一、調整煙產品生產環節消費稅政策
(一)調整捲菸生產環節消費稅計稅價格
新的捲菸生產環節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覈定並下達。
(二)調整捲菸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1.甲類捲菸,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捲菸,稅率調整爲56%。
2.乙類捲菸,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捲菸,稅率調整爲36%。
捲菸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
(三)調整雪茄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將雪茄煙生產環節的稅率調整爲36%。
二、在捲菸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稅
(一)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收範圍:納稅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捲菸。
(三)計稅依據:納稅人批發捲菸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應將捲菸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覈算,未分開覈算的,一併徵收消費稅。
(五)適用稅率:5%。
(六)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菸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捲菸不繳納消費稅。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八)納稅地點:捲菸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九)捲菸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徵收後,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調整後的煙產品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稅率徵收環節
煙
1.捲菸
工業
(1)甲類捲菸 5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2)乙類捲菸 3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商業批發 5% 批發環節
2.雪茄 36% 生產環節
3.菸絲 30% 生產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