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長春養老金並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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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已經正式實施養老金並軌方案。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長春養老金並軌方案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2017年長春養老金並軌方案

  今年初,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後實施。此後,各省開始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

  近日,吉林省公佈了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對中央方案進行細化,予以明確。

  至少17地公佈養老金“並軌”方案

  據公開報道統計,目前至少已有云南、甘肅、陝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江西、廣西等17地公佈了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對中央方案進行細化,予以明確。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有差異

  梳理各地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可見,雖然各地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比例,但對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各有差異。

  例如,遼寧、黑龍江、天津、山西、雲南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多地設10年過渡期

  國務院“決定”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爲此,黑龍江、陝西、山東、福建、吉林、甘肅、天津、雲南、遼寧、江西等多個省份明確提出爲涉及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即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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