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職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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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權益是指勞動者作爲人力資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係中,憑藉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那麼2017職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哪些?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解答,歡迎大家瞭解!

2017職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哪些

  勞動報酬權利

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履行勞動義務,由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及勞動力價值支付報酬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休息休假權利

休息休假權指在勞動關係前提下,勞動者基於法律規定享受的各類帶薪休息休假的權利集合(統稱)。

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假期,包括法定假、年休假、病假,以及工傷假、婚假、產假等。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指勞動者要求單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以保障本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權利。其中對於16週歲到18週歲的未成年工、女工以及從事有毒有害、高溫輻射、井下作業等特殊工種行業,要有特殊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基於單位和本人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履行,有權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基於本人業務能力和工作需要而要求用人單位爲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關於職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