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投標監督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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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我們在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加強對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取得了較好成效。現將我市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市招投標監督工作報告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部門和單位的招投標意識。我們以貫徹《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爲契機,綜合利用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會議、文件等媒介,多途徑、多層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了部門和單位的招投標意識。今年以來,我們公開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絕大多數都是招標人主動到有關部門進行諮詢,銜接招標事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我市的國家投資項目基本實現了公開招投標,部分縣(市)區1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都進行了公開招標。

二是規範招標行爲,增強招投標透明度和評標公正性。對國家投資的項目,我們都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發包,嚴格控制邀請招標的項目。依法招標的項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發佈了招標公告。在招標過程中,大多數項目都採取低價中標的辦法,並且不使用標底,或標底(預算價)僅在評標中作參考,評標辦法隨招標文件一起公開。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從法定專家庫中抽取,杜絕了部分監督人員參加評標的現象。

三是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今年以來,我們進一步加大了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力度。

一是開展事前監督。要求計劃、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招標覈准、文件備案等前期環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審覈把關,否則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二是開展事中監督。要求參與現場監督人員,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實施監督,不得隨意更改招標程序、內容和方式。

三是開展事後監督。實行了中標公示制度,凡有異議和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堅決進行糾正。上半年,我們妥善解決了市濱江建設公司、市氣象局、市人防辦、高坪開發區、西華師大、川北醫學院新校區、消防支隊7個單位對工程招投標提出的異議和投訴,對違紀行爲進行了糾正,嚴肅查處了3起在建築項目招投標中的違紀違法案件。順慶區嚴肅查處了同仁鄉黨委、政府在無集體決議、無建設立項批覆、無施工許可證、無項目經理,未公開招投標的情況下,擅自與一無任何建設資質的村支部書記簽訂了20餘萬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協議》的行爲,對相關責任的追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通過加強監管,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走上了良性發展的軌道,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1-8月,我們共參加招投標現場監督30次,其中公開招標27宗,邀請招標3宗,委託代理17宗,自行招標13宗;公開招標的40個標段概算投資2.07億元,中標金額1.57億元,比預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違規招標。部分單位不以法律、法規爲標準,而以過去的招標實踐爲依據,違規違法招標。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沒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發佈招標公告;有的招標人發放標書到開標的時間未達到法定的20天;有的招標人沒有按照要求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沒有達到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的沒在法定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評標結束後也沒有形成書面的評標報告。

二是暗箱操作。個別招標人針對我們採取的低價中標辦法,想方設法排擠潛在投標人,主要表現在:有的針對不同的競標人,將標段劃得過細或過大,排擠潛在的投標人;有的通過提高投標保證金或人爲設置其他附加條件等辦法,排擠潛在的投標人;有的在資格預審中設立考察分或有傾向性的標準,排擠潛在投標人;有的濫用“低於成本”的規定,排擠不中意的.投標人。

三是規避監督。有的招標人不按規定進行招標事項覈准,擅自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或者雖已覈准,但未按照覈准要求組織招標。,有的“三無”項目在沒有完成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好建設資金,甚至連設計都未完成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招標。有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不按照要求將有關招標文件送監督部門備案。

四是招標質量不高。個別項目的招標文件不按照要求編制,資金到位、撥付情況等重要內容不寫,搞費率招標;有的項目搞草圖招標,導致設計圖紙與實際相差較大。這些項目中標後糾紛不斷,結算價與預算價相差較大,難以有效控制招標項目的資金投入。另外,我市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普遍較低,業務水平還有待提高。外地高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多以掛靠的方式在我市開展業務,代理水平也不高,難以達到規範招標行爲、提高招標質量的目的。

三、今後工作的重點

(一)強化宣傳,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我們將採取各種方式強化招投標法規的宣傳,使主管部門、業主單位、投標企業充分認識規範招投標行爲、培育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環境和淨化建設市場的重要意義,促使他們在具體工作中依法辦事。

(二)完善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投標行爲。結合我市實際,完善招投標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投標行爲。一是完善招投標的法定程序,項目未依法批准、設計未完成、資金未落實不得進行招標。二是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標事項覈准的規定,招標事項一經覈准,招標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要報原核準部門批准。三是加強招標公告發布和資格預審監督。資格預審一般採取強制性標準法,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應允許參加投標,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潛在投標人。四是進一步完善評標標準和辦法。對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採用無標底評標辦法;實行工程量清單(或施工圖預算包乾)招標,合理低價中標。五是實行投標承包風險包乾制度。招標文件不得有暫定價格以及留有其他報價缺口的條款。對風險範圍內的工程造價包乾,施工過程和竣工結算時不得調整。超過風險包乾係數範圍的任何變更,必須得到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同意,有關單位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強化監督,進一步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一是建立完善招投標監督體系,建立健全招投標監督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明確工作職責,並有效開展招投標監督工作。二是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的違法違紀行爲。重點查處工程建設中違規、虛假、規避招標和業主、投標人、評標專家、代理機構及執業人員違規操作和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行爲。對以身犯禁、逾越紅線者,輕則取消其晉升、獎勵資格,重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