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證處改革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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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以預防爲理念的司法證明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在維護和實現人民羣衆人身、財產權益,保障民商事活動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民事、經濟活動依法有效進行等方面具有獨特的職能優勢和重要作用。

關於公證處改革調研報告

我們國家的黨和政府歷來都高度重視公證工作。1982年,國務院頒佈了《公證暫行條例》,爲我國公證制度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2000年,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目標,明確了公證改革的方向。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公證法》,其中明確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爲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法》的頒佈爲公證制度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隨着公證帶來的不斷髮展,公證機構的組織和管理形式也由單一行政體制,發展到行政體制、事業體制和合作制多種形式共存,並建立了公證行業組織: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

行政體制下的公證處公證員本身是公務員,公證處的組織、人事、經濟完全由司法行政機關控制,公證機構的業務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公證員的個人收入也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差別。

事業體制公證處,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公證處、財政差額撥款公證及自收自支公證處等三種類型。在這種體制下公證員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公證處在組織、人事、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公證員收入除全額撥款類型之外也不再與公務員相同,而是與公證處業務收入密切相關。

目前,我們青海省的公證機關全部都是屬於行政體制或全額撥款事業體制。究其原因,主要有幾下兩點:一是經濟方面的原因。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的,我們省屬於經濟落後省份,各地公證機關隸屬於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公證收費緩解辦公經費緊張的問題。二是法律對公證處的體制缺乏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的不同,對公證處的管理體制各有不同。基於同樣的原因,目前,我市的公證處現在全部採取的是行政管理體制,公證處完全成爲了各級司法局的一個內設部門,從某種程度上也成爲了司法局的自留地,難以有效調動公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制約了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

因爲我市公證處隸屬於各級司法局,司法局從公證機構的收入中獲得大量經濟利益,直接導致司法局對公證處在進行監管的時候存在缺位乏力的現象,對公證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案件進行查處時不能嚴格秉公辦理,影響公正執法,導致公證不公,政府失信等一系列問題也隨之產生。

目前,我們國內的許多省市已經在着手進行公證機關的體制改革。基於上述的原因,我認爲我市的公證處也應該立即着手進行調研,將公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完全分開,成立人、財、物獨立的一級法人,司法行政機關就只承擔對公證機關的監督管理,從而改變以前自己人監督自己人的情況,充分調動公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也更好的促進公證工作的良性發展,使其充分發揮其在維護社會平安、和諧、穩定中的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