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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雲南省大學生村官招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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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雲南省大學生村官招考政策

  雲南省大學生村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強化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水平,保證大學生村官隊伍健康成長,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雲辦通〔2016〕6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生村官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鄉鎮(街道)、村(社區)分級負責,共同實施。

(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完善政策,按照職能分工抓好大學生村官管理工作。

(二)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和落實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考研加分等涉及大學生村官的優惠政策。

(三)省財政廳負責協同組織部門研究制定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期間的工作生活待遇保障標準,並負責經費撥付。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大學生村官工作生活補貼、食宿補助、績效獎勵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和撥付。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協同組織部門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實施招錄考試,購買商業保險,指導下級部門開展工作。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簽訂聘用(續聘)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組織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等。

(五)鄉鎮(街道)是管理大學生村官的直接主體,負責大學生村官的職務安排、職責細化、工作指導、考覈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村(社區)“兩委”負責協助鄉鎮(街道)開展管理工作,爲大學生村官提供基本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並根據駐村工作職責,安排佈置任務,提供實踐機會,培養鍛鍊大學生村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統一招錄(選聘)的大學生村官。

第二章 崗位管理

第四條 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期間的崗位性質爲“村級組織特設崗位”,系非公務員身份,實行聘期管理,1個聘期爲3年,連續聘用不超過2個聘期。

第五條 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屬從新錄用的普通公務員、選調生中選派至村(社區)工作的人員,實行任期管理,其中,從高校畢業生中招錄的,任期爲3年,期滿後返回招錄單位;從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中定向招錄的,錄用後到招錄單位所在縣(市、區)駐村工作,滿2年後返回招錄單位。新招錄大學生村官到崗時間爲招錄當年的9月份。

第六條 大學生村官到村(社區)工作後,具備條件的可以安排擔任村(社區)黨組織第一書記或副書記職務,其他職務可以根據村(社區)工作實際靈活安排。

第七條 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第一年年度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的,取消錄用;第二年或第三年年度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的,除按公務員考覈相關規定辦理外,由招錄單位召回,5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八條 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任期屆滿後,原則上返回招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提出申請的,經招錄單位、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駐村工作時間。

第九條 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年度考覈結果爲不稱職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解聘申請的,經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後,解除聘用合同。解聘手續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情況要報上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條 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服務滿1個聘期,且年度考覈均爲稱職以上等次的,經本人申請,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

第十一條 大學生村官的組織關係轉至任職村(社區)。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人事檔案轉至任職地的,由任職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免費託管。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駐村期間,工作與招錄單位脫鉤,人事工資關係不變。

第三章 駐村職責

第十二條 駐村工作期間,大學生村官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和村(社區)“兩委”的決議、決定;

(二)協助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抓好基層黨建工作,重點抓好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解決好聯繫服務羣衆“最後一公里”問題;

(三)協助村(社區)“兩委”落實“掛包幫、轉走訪”工作,全面參與貧困村及貧困戶建檔立卡、致貧原因分析、脫貧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扶貧項目組織實施及檢查驗收等工作;

(四)推廣涉農科普知識和農村實用技術,加強與黨員羣衆的交流,積極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精神文明建設內容,豐富農村基層文化生活;

(五)協助村(社區)“兩委”發展農業產業,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帶領當地幹部羣衆發展電子商務,盤活農村農業資源,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六)圍繞村級事務信息化、規範化建設,做好村(社區)臺賬建立、文稿起草、矛盾糾紛調解、突發事件處置、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七)積極深入村組農戶、田間地頭,主動聯繫服務村(居)民小組和農村黨員羣衆,主動承擔和辦理惠民便民事項;

(八)完成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鄉鎮(街道)要結合工作實際,具體細化和明確大學生村官的駐村工作職責。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在全省建立大學生村官“連排班”管理機制:

(一)原則上以州市爲單位組建大學生村官連、以縣(市、區)爲單位組建大學生村官排、以鄉鎮(街道)爲單位組建大學生村官班。大學生村官人數較少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靈活組建大學生村官排或班,原則上每個班的人數不少於10人;

(二)連、排、班分別設指導員1名,連長(排長、班長)長1名、副連長(副排長、副班長)1至2名。指導員分別由州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大學生村官工作的科(股)室負責人及鄉鎮(街道)黨(工)委的副書記或者組織委員兼任,其餘人員通過民主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方式產生。班的領導成員原則上從黨員大學生村官中產生,連、排的領導成員從下一級領導成員中產生;

(三)連、排、班活動要緊緊圍繞理論學習、業務交流、扶貧幫困、社會公益等內容開展,採取線上活動與線下活動、集中活動與分散活動、組織安排與自我組織相結合等方式進行。連每半年至少活動1次,排每季度至少活動1次,班每個月至少活動1次;

(四)各地要以連、排、班爲依託,成立大學生村官黨組織,定期組織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開展活動;

(五)州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部長和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要經常瞭解掌握連、排、班活動情況,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每年至少參加1次活動;連、排、班的活動方案要及時報指導員審覈,指導員要領導、指導並參與所在連、排、班的活動;班的指導員要定期向大學生村官通報鄉鎮(街道)重點工作,安排部署駐村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建立雲南省大學生村官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組織工作內網和手機移動端,實現電子檔案在線更新、政策文件在線傳達、數據報表在線統計、駐村情況在線跟蹤等管理功能。各級黨委組織部要按照要求,適時採集、上報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大學生村官的駐村工作情況實行痕跡管理,大學生村官的工作圖片、數據、文字、報告等應建檔留存,供上級部門檢查、考察、考覈時使用。

第十六條 每名大學生村官要有1名鄉鎮(街道)領導班子成員結對聯繫。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或村(居)委會主任是大學生村官在村(社區)的結對幫帶人,負責直接指導安排大學生村官開展駐村工作。

第十七條 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每年至少要集中組織大學生村官進行1次座談交流,瞭解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情況,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工作問題;鄉鎮(街道)結對聯繫領導每半年至少與大學生村官談心談話1次,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有關問題和困難。

第十八條 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大學生村官的駐村安全和涉及大學生村官的重大輿情、重大事件。發生涉及大學生村官的重大事項,必須第一時間上報。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 續聘大學生村官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安置費。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不再發放一次性安置費。

第二十條 從2017年1月起,對2016年以前選聘大學生村官日常考覈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參照《雲南省駐村扶貧工作隊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每人每月900元的食宿補助,所需經費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同時按季度發放績效獎。

第二十一條 爲大學生村官統一購買重大疾病及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爲2016年以前選聘大學生村官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2016年以前選聘大學生村官的住房公積金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繳費標準執行,單位繳納部分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 大學生村官享受國家法定休假。

第二十三條 根據《雲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雲財教〔2010〕239號)的規定,選聘到我省邊境25個縣(市)和迪慶藏區3個縣(市)工作的雲南省屬高校畢業的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滿1個任期(聘期)且年度考覈均爲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享受國家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第二十四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6〕9一10-號),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服務期滿、考覈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第二十五條 2016年以前選聘大學生村官被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後,其駐村工作時間計算工齡及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按同等條件人員定級確定工資。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六條 大學生村官離開村(社區)辦公場所外出處理公務時,必須履行離村(社區)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大學生村官請假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其中,請假3天以內的,由村(社區)黨組織批准;4至9天的,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批准;10天以上的,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大學生村官每季度駐村工作時間不得少於50天,每年駐村工作時間不得少於200天,上述時間含因公出差時間。鄉鎮(街道)及縣級以上部門不得借用大學生村官。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縣(市、區)、鄉鎮(街道)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大學生村官參與縣鄉兩級的集中性工作或到信訪、綜治等崗位學習鍛鍊。

第二十九條 大學生村官要廉潔自律,依法履職,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樹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條 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不得發表有損黨委、政府和黨員形象、威信的言論;

(二)不得隨意越級反映問題或隨意通過網絡反映問題;

(三)未經批准不得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四)不得參加邪教組織或參與迷信活動;

(五)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組織榮譽和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

對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爲,影響輕微的,鄉鎮(街道)要及時談心談話,促其改進;影響較大的,要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影響惡劣的,應該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辭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我省大學生村官工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雲南省大學生村官考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全面準確評價大學生村官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充分發揮考覈評價工作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大學生村官紮根基層、履職盡責、幹事創業、成長成才,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雲辦通〔2016〕66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生村官考覈工作堅持以德爲先、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的原則,採取平時與定期、定量與定性、羣衆評議與組織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統一招錄(選聘)的在崗大學生村官,包括2016年以前選聘的按聘期制管理的大學生村官和2017年以後招錄的按任期制管理的大學生村官。

第二章 考覈內容

第四條 對大學生村官的考覈,以大學生村官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爲基本依據,全面考覈德、能、勤、績、廉方面的表現,重點考覈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

第五條 大學生村官的考覈分爲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日常考覈每季度一次,分別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進行;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在每年的10月前完成。

第六條 大學生村官考覈評價要點:

(一)“德”的考覈要點:理想信念、道德修養、黨性觀念、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宗旨意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能”的考覈要點:統籌謀劃、組織領導、溝通協調、執行落實、開拓創新、應急處置、文字寫作、語言表達;

(三)“勤”的考覈要點:駐村時間、走村入戶、工作積極性、參加村組集體活動、參加大學生村官“連排班”活動;

(四)“績”的考覈要點:宣傳落實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推廣科技文化、參與村務管理、推進脫貧攻堅、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五)“廉”的考覈要點:廉潔自律、廉潔從政、廉潔用權。

第三章 考覈程序

第七條 大學生村官考覈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個人自評、村官互評、羣衆評議、組織評定的方式開展。

第八條 日常考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大學生村官每季度撰寫季度工作總結,填寫《大學生村官日常考覈登記表》;

(二)村(社區)黨組織負責審覈季度工作總結,經黨組織書記簽字確認後上報鄉鎮(街道)黨(工)委;

(三)鄉鎮(街道)黨(工)委根據大學生村官的季度工作總結,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確定綜合評分及考覈等次。季度工作總結、綜合評分、考覈等次要在大學生村官排或班進行公示。

第九條 年度考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大學生村官撰寫年度工作報告,填寫《大學生村官年度考覈登記表》;

(二)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牽頭,組成考覈組,採取實地調查、個別訪談、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大學生村官的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考覈;

(三)考覈紐要組織鄉鎮(街道)班子成員、中心(站、所)負責人、村(社區)班子成員及羣衆代表聽取大學生村官述職,進行民主測評,按照鄉鎮(街道)幹部、村(社區)班子成員及羣衆代表、大學生村官民主測評分值各佔民主測評總分40%、40%、20%的權重,確定民主測評分數;

(四)考覈組按照日常考覈平均得分、民主測評分數各佔年度考覈綜合評分50%的權重,確定綜合評分,並以綜合評分爲依據,確定年度考覈等次。其中,日常考覈平均得分(第一季度綜合評分十第二季度綜合評分十第三季度綜合評分+第四季度綜合評分)/4;

(五)年度考覈綜合評分、考覈等次要反饋給大學生村官所在鄉鎮(街道)和招錄單位。綜合評分和考覈等次在大學生村官排公示。

第十條 任期(聘期)考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大學生村官撰寫任期(聘期)工作報告,填寫《大學生村官任期(聘期)考覈登記表》;

(二)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牽頭,組成考覈組,採取實地調查、個別訪談、查閱資料等方式,對大學生村官的任期(聘期)工作情況進行考覈;

(三)考覈結束後,考覈組要公示大學生村官的任期(聘期)工作報告、年度考覈結果,並確定綜合評分及考覈等次。任期(聘期)考覈綜合評分和考覈等次要在大學生村官排公示。

第十一條 年度考覈民主測評滿分爲100分。民主測評表分爲A、B、C三類表,A表由鄉鎮幹部填寫,B表由(社區)班子成員及羣衆代表填寫,C表由大學生村官填寫。開展民主測評時,參加測評人員要在認真聽取大學生村官述職的基礎上,結合日常掌握的情況,緊扣德、能、勤、績、廉5個方面考覈要點,按照“好、較好、一般、差”4個檔次,對大學生村官進行評價。

第四章 考覈等次評定

第十二條 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數量以縣(市、區)爲單位統籌,不超過參加考覈大學生村官總數的20%,不佔招錄單位公務員優秀等次名額。

第十三條 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的綜合評分滿分均爲100分。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等次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綜合評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可確定爲優秀等次;

(二)綜合評分在70分(含70分)至85分(不含85分)之間的,可確定爲稱職等次;

(三)綜合評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的,可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

(四)綜合評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綜合評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人數超過本縣(市、區)在崗大學生村官總數20%的,按照綜合評分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大學生村官參加考覈總數的20%爲優秀等次,其餘的確定爲稱職等次。

第十五條 日常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情形:

(一)駐村工作時間少於50天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離村(社區)審批登記手續或請銷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無正當理由,沒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或完成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日常考覈應當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情形:

(一)規矩意識較差,不服從組織管理的;

(二)工作責任心較差,不履行工作職責的;

(三)宗旨意識和羣衆觀念較差,有損害集體和羣衆利益行爲的;

(四)違反黨紀政紀、法律法規,並受到處罰的;

(五)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年度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情形:

(一)駐村工作時間少於200天的;

(二)日常考覈沒有優秀等次的;

(三)日常考覈有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四)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年度考覈應當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情形:

(一)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較差,經教育提醒或誡勉談話沒有明顯改進的;

(二)工作責任心和工作作風較差,經教育提醒或誡勉談話沒有改進的;

(三)規矩紀律意識不強,不按組織程序反映問題和意見,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六)違反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情節較爲嚴重,並按相關規定受到處理的;

(七)日常考覈有2次以上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八)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任期(聘期)考覈不得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情形:

(一)年度考覈有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二)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任期(聘期)考覈確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情形:

(一)年度考覈有2次以上基本稱職或1次不稱職等次的;

(二)各級大學生村官工作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考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結果是大學生村官延期(續聘人獎懲、評優評先、公開連選、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日常考覈結果運用:

(一)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日常考覈爲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每月900元的標準發放食宿補助;同時,繼續執行《關於建立大學生村官績效考覈獎勵機制的通知》(雲組通〔2013〕44號)規定的績效考覈獎勵標準,按季度發放績效獎金;

(二)日常考覈爲基本稱職等次的大學生村官,由鄉鎮(街道)黨(工)委進行談心談話,給予教育提醒;

(三)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日常考覈爲不稱職等次的,取消當季度食宿補助,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誡勉談話,幫助查找存在問題並限期整改;

(四)日常考覈作爲年度考覈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覈結果運用:

(一)大學生村官年度考覈爲優秀等次的,各地要給予適當的經濟或物質獎勵。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工作實績突出、年度考覈優秀的,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向招錄時,要優先招錄;

(二)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年度考覈等次視同其在招錄單位的年度考覈等次,考覈爲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按規定享受招錄單位的考覈獎金及福利待遇;

(三)年度考覈爲基本稱職等次的大學生村官,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進行誡勉談話,查找存在問題並限期整改;

(四)2016年以前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年度考覈爲不稱職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第一年年度考覈爲不稱職等次的,取消錄用;第二年或者第三年年度考覈爲不稱職等次的,除按公務員考覈相關規定辦理外,由招錄單位召回,視情節予以教育批評、誡勉談話並責令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召回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召回後5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六)年度考覈作爲任期(聘期)考覈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任期(聘期)考覈結果運用:

(一)2017年以後招錄的具有普通公務員身份的大學生村官任期考覈爲稱職及以上等次的,任期屆滿後納入選調生隊伍培養;

(二)2017年以後招錄的大學生村官任期考覈爲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返回招錄單位後5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三)任期(聘期)考覈爲優秀等次的大學生村官,符合條件的,優先選拔進入鄉鎮(街道)或縣直部門領導班子任職。

第六章 考覈要求

第二十五條 日常考覈、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工作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統籌安排。其中,日常考覈工作由鄉鎮(街道)黨(工)委負責組織實施,年度考覈、任期(聘期)考覈工作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村(社區)黨組織、大學生村官排(班)負責協助做好考覈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和鄉鎮(街道)黨(工)委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考覈方案,細化考覈指標,保證考覈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和考覈結果客觀、真實、準確。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要建立大學生村官考覈工作檔案,留存歷次民主測評結果、考覈登記表等檔案資料。各級大學生村官考覈工作責任部門要在考覈工作結束後的1個月內,將考覈結果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年度考覈結果和任期(聘期)考覈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我省大學生村官工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