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是指以法人投資者的身份,由國家、企業、個人的名義進行投資組建的企業。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北京合資企業註冊需要滿足的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1、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
在申請登記註冊前,應先到工商部門申請合夥企業的名稱登記。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等字樣。(具體要求請詳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一次性告知單》)
2、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
應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3、有符合要求的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夥協議。
協議中應當載明“本協議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協議中的經營範圍條款應當註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工商部門提供合夥協議的參考格式服務,您可到各工商大廳領取參考格式範本,或登陸我局網站獲取。
4、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5、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您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應爲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築,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註冊企業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請您仔細閱讀《投資辦照通用指南及風險提示》中“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有關內容)
6、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
如您從事的經營項目屬於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無論是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還是照後後審批項目,均應在獲得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