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附設的營業用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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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權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稅。

公園附設的營業用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提示: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用於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自營的按原值的70%r的1.2%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