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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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有哪些?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如何管理的?相關的辦法是哪些?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第12號

爲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經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規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爲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第三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每半年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短期融資券基本條件的監管意見。

第五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

第六條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滿足各自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識別、判斷、承擔風險的能力。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發行

第九條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並經證監會審查認可: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

(二)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範要求披露詳細財務信息達一年,且近一年無信息披露違規記錄;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的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四)內控制度健全,受託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後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

(五)採用市值法對資產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對股票風險進行估價;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經證監會認可具有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二)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公告的複印件;

(三)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的認可文件複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確認收到備案材料並覈定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最高餘額。

第十一條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聘請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不超過淨資本的60%。在此範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證券公司淨資本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發行人的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上限,並將該餘額上限情況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發行人的情況,對證券公司待償還短期融資券餘額與該證券公司淨資本的比例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短期融資券的期限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期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即從短期融資券發行招標日到確立債權債務關係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應採取拍賣方式,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