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香港公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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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稱

註冊香港公司的條件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同時註冊,但不得使用英文與中文組合而成的.名稱

(b)、公司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結尾,中文名稱必須以“有限公司”結尾。

如公司名稱包含以下的字及詞,必須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纔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02)Chamber of commerce;(03)Cooperative;(04)Kaifong;(05)Mass transit;(06)Underground railway;(07)Municipal;(08)Tourist association;(09)Trustee;(10)Savings;(11)市政;(12)地下鐵路;(13)地鐵;(14)合作;(15)受託;(16)建屋合作社;(17)受託人;(18)商會;(19)信託;(20)旅遊協會;(21)街坊;(22)總商會;(23)儲蓄。

2、公司股東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主體,此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自然人可爲任何國籍人士,但必須年滿18週歲 (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爲任何註冊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祕書 (必須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業註冊地址 (必須是香港地址)

用於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無須特別租購專門物業,但不得只用郵政信箱作爲商業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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