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要忽視“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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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零”申報,因爲遲報而受到稅務處罰,他們表示出極不理解,難以接受,認爲沒有應稅收入,沒有應交稅金,沒有拖欠國家稅款,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害,只不過遲申報,稅務機關不應對其進行稅務處罰。

納稅人,不要忽視“零申報”

根據《徵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它納稅資料。據此,在納稅期限內,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和所得,均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如實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此外,根據《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其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