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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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國家稅務局關於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辦理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穗地稅發[2002]310號)和《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辦稅事項業務規程>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9號)的規定,納稅人須按照以下要求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一、納稅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特殊困難”是指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上述第(二)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餘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二、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按要求填列並附送以下資料:
  必選: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四份;
  2.《申請報告》;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當期的納稅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5.《當期末銀行對帳單、應付職工工資的總帳及明細帳、列支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費用帳、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報告》。
  多選一:
  1.《災情報告》;
  2.《事故證明》;
  3.《在省直屬稅務分局辦理退庫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同意延期繳納稅款:
  (一)逾期稅款;
  (二)經稅務、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發現的應補繳稅款;
  (三)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稅款;
  (四)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情況。

  四、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08]209號)的規定,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由區局初審後直接報省局審批,並按季度報市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