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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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融資狀況直接取決於國家給予的融資政策,而融資政策包含多方面相關體系的配套政策支持。以下主要從法律體系、金融服務體系、信用擔保體系、風險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利用等方面進行中歐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一)法律體系方面

中歐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保障體系。雖然,我國已於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但該法律的條文過於原則性,而且缺乏與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擔保、風險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而歐盟各成員則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及其融資的法律體系。以意大利爲例,意大利政府爲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併爲其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像《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基金法》、《特別銀行法》、《中小企業融資條例》等,形成了私營中小企業融資法規的框架。

(二)金融服務體系方面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設立爲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銀行,中小企業主要是從商業銀行那裏獲得金融服務。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的貸款投向和地區更多地集中於大型企業和中心城市,缺乏適合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金融服務。以國有商業銀行爲例,有些銀行對分支行的授權過嚴,用審批大企業貸款的辦法審批中小企業貸款。另一方面,在中小企業分佈集中的縣級地區缺乏金融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級基本沒有機構,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近年來不斷精簡縣級支行,僅1999~2002年的四年時間裏國有商業銀行就精簡縣級支行1782個。

歐盟專門設立了爲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政策性銀行一歐洲投資銀行(EIB),其資金的90%用於歐盟的不發達地區的投資項目,10%用於東歐國家和與歐盟有聯繫的.發展中國家。歐洲投資銀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資金和藉助資本市場,通過三種方式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這三種方式爲:(1)全球貸款。它是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投資的一項貸款,主要用於中小企業在工業、服務業、農業領域的投資和與歐盟發展規劃、能源及運輸有關的小規模基礎設施的投資。(2)爲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貼息。歐盟與歐洲投資銀行簽署了一項協議,僱員人數不超過250人,固定資產不超過7500萬歐元的企業可享受貼息貸款。貸款的利息補貼由歐盟財政預算支出,由歐盟投資銀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別行動計劃(ASAP)。該項計劃是根據1997年歐盟阿姆斯特丹理事會決議實施的一個三年期的計劃,資金來源於EIB的經營利潤,總額爲10億歐元,旨在對高度勞動力密集型和新技術領域的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和資金支持。另外,針對中小企業經常遇到的貸款難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於1993年專門設立了“圓桌會議”,會議由金融機構資深代表和中小企業代表團組成,目的是討論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問題,並提出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