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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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1、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會計覈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下列小規模企業:
①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②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爲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1)會計覈算健全;
(2)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
(3)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4、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5、水電經銷企業;
6、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實行統一覈算,如總機構已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