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以及分公司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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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發〔2005〕41號)的'有關規定:總機構屬於一般納稅人,而分支機構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爲主,或者從事貨物批發零售並且全部銷售總機構貨物,即使該分支機構屬於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申請認定爲一般納稅人。除上述全部銷售總機構貨物的分支機構外,其他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分支機構應參照新辦小型商貿企業進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詳情請您查看該文的有關規定。上述回覆僅供參考,具體請與貴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聯繫。

分支機構以及分公司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