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
設立條件
(1)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申請文件
申請設立提交的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1]
申請變更提交的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1.變更名稱的,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通知書》。
2.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關於產權的證明或說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3.變更投資人的,應當提供新負責人的照片(一寸2張)、身份證明、履歷表。
4.變更經營範圍的,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後申請變更登記。
5.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交相關材料。以年爲單位的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的確定打印,應當將終止時間提前1日標註。
合夥企業
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1]
提交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