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 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
國際運輸企業參照此業務指南辦理。
二、提供資料
(1)《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
(2)《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 (備案變更時提供)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非居民企業辦理的)
(4)與經營業務相關的合同複印件
(5)合同中文譯本 (爲當合同爲外文時)
(6)稅務代理委託書複印件 (非居民委託境內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7)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
三、辦理程序
受理
四、辦理時限
即時
五、收費標準
無
六、注意事項
(一)非居民企業必須先進行稅務登記以及非居民企業認定。
(二)完成合同備案時,向辦稅服務廳受理人員索取徵管系統自動生成的`合同編號/字號(年月日+順序號),標註在對應的企業留存的合同封面上。在辦理稅收協定待遇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必須填寫對應的合同編號/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