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泰國公司註冊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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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作爲幫助園區中資企業辦理公司註冊的服務方,所有小夥伴們都與時俱進積極關注和跟進相關投資政策變動的信息,同時也一併討論新條款出臺後對於即將註冊的企業我們將如何應對和有效辦理註冊,避免中資企業少走彎路順利註冊是我們集思廣益的主題,下面是小編蒐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查看。

新修訂泰國公司註冊條款解讀

新修訂的民商法典主要點如下:

(1)新條款取消了蓋公章等規定,簡化了程序,可縮短4個工作日;

(2)放寬了股東人數,由3人以上減至2人;

(3) 電子通告代替以往出現債務問題申訴時所需的紙質文件;

(4) 對於公司分紅操作,規定在董事會達成分紅決議起一個月內進行;

(5) 對於企業被兼併後,允許使用原公司名稱,但須告知股東與相關人士。

同時,內閣要求上述修訂的法律條款要與國家立法會磋商,嚴控外國人匿名註冊公司的情況,須嚴格加強管理在一個公司任董事,卻在多個公司任股東的情況。

與此同時,我們也在爲泰國政府的註冊規定感到疑惑,自2015年年初公佈註冊驗資規定:企業在泰國註冊完成15天內(我方實踐操作經驗最長寬限約40天)遞交最低25%的股金支付憑據。如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註冊證明書第2頁將會出現“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可信賴的支付股本金憑據(點擊鏈接)”。

 而我們幫助企業操作的方式則是:

1. 註冊;

2. 開戶;

3. 匯款(最低25%);

4. 提供文件:銀行匯款證明、存摺本更新、註冊證明書、法人證件;

5. 遞交部門:商務廳總部及分部;

6. 辦理時間:3-5個工作日。

如今,新修訂五條款對於外資註冊公司影響不大,第1和第2條無關痛癢,3-5更是關聯性不大。卻仍無法完全解決中資公司驗資的問題,但此新條款一出,外資註冊公司更是難上加難,要求更嚴格,道路更曲折。這可從我司上週新遞交的註冊申請文件的案例(跑了商務廳分部和總部卻沒被批准)中得出結論:超出500萬銖註冊資本未提供最低註冊資本25%的驗資證明無法批准註冊。

註冊新規自相矛盾,簡單解釋如下:

  註冊/驗資事項

       泰國規定

  中國規定

最低註冊資金25%

超出500萬銖註冊資本在遞交註冊文件時提供驗資證明,如爲外資無法提供銀行證明可出示說明:

 

(1) 法人無法辦理工作證無法開戶

 

(2) 獲得BOI審批或IEAT審批的項目出示批准證書

境外投資申報步驟:

 

(1)向商務部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備案;

 

(2) 備案完成後,直接去銀行辦理對外匯款手續。

 

 

銀行開戶

1) 外籍個人開戶需持工作證及簽證

 

2) 公司成立後纔可開戶

個人匯款不超過5萬美金/年,雖已出臺個人可對外投資的規定,但投資者實踐仍不足。

綜上所述,簡單概括爲未成立泰國公司無法開設賬戶,導致投資資金無法按期從中國匯出,這跟遞交註冊申請提供25%驗資證明相悖。如考慮以股東個人匯款湊齊25%那對於註冊資本金大的製造型企業完全不適用。

 針對上述問題,工業園團隊採取的建議如下:

1. 註冊資本金大的企業(2000萬銖以上),註冊時建議分兩步走:

(1)註冊100-500萬銖以便先開戶匯款(國內境外投資申報須提前或同時進行),註冊完成立即開戶及匯款,超出註冊資本的匯款需出示借款合同(如:母公司借款,合同內容包含借款期限、利率(有無)、還款條件等),匯款入賬後出示賬戶存款證明。

(2)結合存款證明遞交增資文件申請增資爲原定註冊資本(借款可用於增資)。

此操作雖可完成預設註冊資本但需分步進行,開戶及準備匯款出證明之類約花1個月時間過渡纔可增資,有可能影響到官員審覈BOI項目的可行性(因註冊資本小)。再者需多花最低8000銖的商業廳註冊手續費。

2. 註冊資本小的企業(500萬-2000萬銖),可採取第1種方式操作,或者以股東名義進行個人匯款(銀行開戶需說明情況),個人匯款到泰國之後,集中到公司法人個人賬戶,出具個人匯款證明和法人收款證明,結合文件遞交註冊申請。

此操作在註冊前需花時間辦理,但註冊完成無增資時減少了事後的驗資流程,屬於前難後易的操作。

總之,不管以何種方式操作,只要能順利完成公司註冊及驗資,解決好商務廳、財政廳等政府部門的問題就是好事,以靈活變通的方法運用於工作中,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而更讓我們深思的則是:每一年中國的`對泰貿易額和對泰投資都在逐步增長,中國也是泰國最大的貿易伙伴國和第四大投資國,註冊新規定的出臺與中國政府對外投資規定相互矛盾,這樣的政策將會影響投資者的熱情度和積極性,使得一些有心入泰投資的人士產生排斥心理。

這樣矛盾的政策是否需要我們的主管部門去協商及糾正呢?背後目的當然是讓真正做實業投資的中資企業順利在泰國紮根發芽,爲泰國政府和泰國社會創造經濟收益、解決勞動就業、傳授專業技術、貢獻力量和造福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