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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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那麼相關的章程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爲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爲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爲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2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於______年______月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爲: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經營範圍爲準)。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設備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並在產品或設備的後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繫、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聘用員工,採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後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繫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採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後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覈准登記註冊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