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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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並及時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2015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深度解讀

1.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背景是什麼?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發展的生力軍。通過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可以爲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爲此,國務院決定在落實好已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5%降爲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後五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

2.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出臺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爲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爲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後,爲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政策精神,使有關政策內容儘快落地,9月2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做出明確。爲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9月10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徵管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積極行動,在前期措施基礎上,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4、何爲小型微利企業?其標準是什麼?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5.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範圍,是將原來減半徵稅標準由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並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6.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和30萬元之間的,如何享受優惠?

答:對於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和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優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優惠。

7.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

答:對於2015年10月1日以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示例1.假設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於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4萬元。因該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後成立的,實際經營月份數和2015年度的實際經營月份數均爲2個月,可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24萬元×50%×20%=2.4萬元。

對於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徵稅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爲: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爲便於理解,現舉例說明如下:

示例2.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於2014年3月8日,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爲12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爲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1-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9÷12)=18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8萬元×20%=3.6萬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12)=6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6萬元×50%×20%=0.6萬元

(3)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6萬元+0.6萬元=4.2萬元

示例3.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於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爲8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爲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5-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5÷8)=1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5萬元×20%=3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8)=9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萬元×50%×20%=0.9萬元。

(3)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3萬元+0.9萬元=3.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