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責任人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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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訪責任人承諾書

法院承諾書

信訪責任人承諾書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今天,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命我擔任市人民法院一庭副庭長,我非常感謝組織對我的信任和關心。在此,我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如下莊嚴承諾:

一、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質

學習是進步的階梯,我將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加強黨性修養,強化大局意識,提高業務能力,拓展執法理念,更好地服務黨、服務於人民,服務於社會。

二、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辦案水平

法官是正義的化身,我將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這一基本原則,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嚴格遵守各項辦案程序,樹立公正效率意識和責任觀念,準確運用法律去定紛止爭。積極化解每一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妥善調處各個案件,以此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爲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做出自己應盡的職責。

三、加強自律,搞好廉政建設

我將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和法院的“五個嚴禁”和“八條禁令”等審判工作紀律,增強拒腐防變能力,時刻自警、自醒、自勵、自重,以法官職業道德標準規範自己的行爲,熱心服務與羣衆,時刻忠實於黨、忠實於人民、忠實於審判事業,做一名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好法官。

四、高標準定位,積極進取

如果本次會議能通過對我的提請任命,我將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務會的監督,時刻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從政治高度來履行審判職能,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司法爲民,確保各項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真正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新的'崗位上更加努力的工作,積極進取,再創輝煌,爲構建和-諧酒都而奮鬥。

謝謝大家!

工會信訪責任人承諾書

爲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切實爲民排憂解難,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履行工會的信訪職能,結和《信訪條例》現將區工會有關信訪規定作如下承諾:

1.廉潔從政,嚴格自律.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意識,努力做到"爲民,務實,清廉".

2.文明禮貌,態度熱情.工作人員要精神飽滿,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政爲民,在辦理羣衆來信,接待羣衆來訪中,文明禮貌,態度熱情,耐心周到,積極主動爲羣衆服務.

3.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屬於工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接待人員要將辦理程序,方法,內容告知服務對象,積極主動辦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認真告知服務對象.

4.熱情接待來訪羣衆,不讓來訪羣衆在接待中受冷落.接訪工作人員要認真作好登記,耐心聽取來訪羣衆的陳述,做好記錄.能當面答覆的問題當面答覆,不能當面答覆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明確告知上訪人答覆期限.

5.認真處理羣衆來信,不讓羣衆來信積壓延誤.所有收到的羣衆來信都認真進行登記,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必要時轉交有權處理信訪問題的行政機關處理.

6.政務公開,接受監督.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有關工會信訪處理的法規,制度規定和機構設置,工作職責,辦事指南,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6.依法行政,踐行承諾.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辦事.自覺遵守各項制度規定,踐行服務承諾,言行一致,勇於負責,對基層和羣衆的意見,批評和建議,虛心接受,及時改正.

xx市郊區工會

信訪黨員責任人承諾書

爲在信訪接待工作中,更好地體現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繫,規範接待工作行爲,樹立接待人員良好形象,我們做出如下承諾:

一、文明接待,尊重來訪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來訪信訪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來訪信訪人並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信訪請求,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提出。

三、接待人員辦理來訪事項應依據政策法規,秉公辦事。處理問題要及時妥善,不敷衍、推諉,不得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內容,不得泄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

五、接待時間應相對固定並對外公開。做到準時接待,接待過程中不做與接待工作無關的事情。接待人員應衣着整潔,服飾得體,舉止端莊。

六、接待來訪要耐心細緻,認真聽取來訪人的意見,力戒草率、急躁;談話記錄要認真,詢問情況要仔細,歸納羣衆意見和要求要準確。

七、科室人員嚴格執行機關的十三項規章制度,加強科室管理,認真學習貫徹黨風廉政各項規定,確保所有人員不出現違法違紀行爲。

八、嚴格執行包村制度,經常下鄉,隨時掌握所包村的具體情況。按時參加村兩委會,發現問題及時向鎮黨委、鎮政府彙報。

以上承諾信訪辦工作人員共同遵守,請大家監督。

承諾人:

20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