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知識點概述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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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審計法的作用是什麼嗎?你對中華共和國審計法瞭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審計法知識點概述,歡迎閱讀。

審計法知識點概述2017

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的概念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二)審計法的概念及調整範圍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審計法包括《中華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三)審計法的原則

審計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廉潔奉公原則和保守祕密原則。

(四)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一)審計機關的職責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爲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審計機關的權限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爲,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爲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採取上述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審計機關認爲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三、違反審計法的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爲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爲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爲,審計機關、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下列處理措施:(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5)其他處理措施。

4.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項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5.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爲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6.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人員的違法責任

審計人員瀆職、徇私、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