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常見問題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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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常見問題了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常見問題,歡迎閱讀。

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常見問題集錦

一、符合什麼條件可以主張索賠?

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股票,並且在揭露日後繼續持有或者賣出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主張索賠。揭露日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

二、參加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

2.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或交割單原件(從首次買入該股票打印到現在);

3.證券公司營業部出具的證券開戶確認單或開戶申請表;

4.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

三、能索賠幾成?

因爲損失的認定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虛假陳述行爲實施日、揭露日和基準日的確定以及投資人的實際交易情況等,索賠比例要通過分析計算確定。

四、案件勝訴概率有多大?

一般來說,只要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爲,並對公司或相關負責人進行了相應處罰,且投資者在法院認定的揭露日當天仍繼續持有該股票,勝訴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五、訴訟費怎麼計算?

訴訟費用可以分爲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投資損失如何計算?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可知:虛假陳述行爲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爲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一)投資差額損失;

(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注:買入平均價格我們採用的是較爲普遍適用的普通加權平均法:即投資人將其所購買的所有股票總價與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總價相減,同時,將其所購買的股票總量與賣出股票總量相減,最後,將股票總價之差與股票總量之差相除,計算出每一股對應的均價。

七、多久才能拿到賠償?

時間不確定,平均1-2年,具體時間受案件複雜程度、規模、法院審理工作安排、執行情況等多種因素影響。

八、是否只有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爲被處罰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規定:”根據立案登記司法解釋規定,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爲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時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爲前置條件。”

九、證券虛假陳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爲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相關基礎概念

【虛假陳述】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爲。對於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

【虛假陳述實施日】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更正日】指虛假陳述行爲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爲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範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處罰日】指被有權機關在對虛假陳述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或者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通常在揭露日之後一年左右時間,證監會會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罰決定)

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證券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受理通知”)(2002年1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屬主要法規)(自2003年2月起施行);

4、李國光副院長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答人民法院報記者問,2002年1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2010年12月;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臨萍,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