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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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對於審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和中級(審計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需知,歡迎閱讀。

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需知

一、報考人員須認同並嚴格遵守本網站報名協議。

1.確保報名信息完整、準確,如發現虛假信息,將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將收回證書。

2.報名照片須爲證件照,JPG格式,大小爲40KB ≤文件大小≤512KB以內,照片標準尺寸爲寬度413像素,高度626像素。

3.報名時須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證號。

4.報名信息確認前應認真核查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姓名、報考級別等信息是否正確,確保信息正確無誤後,才能下載申報表,下載申報表後,報名信息將無法進行修改。

5.爲保證您報名順暢,建議使用360或IE7及以上瀏覽器。

6.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

7.報名過程中如有政策或考務方面的問題請諮詢當地考試機構;關於網上報名系統技術操作的問題,請聯繫北京世紀互聯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電話諮詢,聯繫電話:010-64391203,諮詢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7:30。

二、報名流程

爲保證您報名順利,請您按以下流程進行操作:

1. 閱讀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

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網站後,應仔細閱讀“報名須知”,瞭解報名“常見問題”、“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詳細瞭解掌握報名政策和具體要求,做好各項報名資料準備工作。

2.註冊用戶

爲了保證報名信息的安全性,報考人員需註冊後纔可進行網上報名操作,考生註冊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證號將引用到報名信息中,請務必保證信息正確。

3.填寫報名信息

報考人員登錄到報名界面,選擇報名地點“XX省(市)”,閱讀XX省(市)報考需知,按照報名系統提示,真實、準確填寫本人報名信息。

4.上傳電子照片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報名系統提示,上傳符合規定的本人電子證件照片。具體要求是:

(1)本人近三個月內的正面、免冠、彩色(藍、紅、白色底)電子證件照片。照片必須清晰完整,顯露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

(2)電子照片標準尺寸爲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文件類型爲jpg格式,大小爲40KB ≤文件大小≤512KB。

(3)報考人員可參照網上報名平臺上的《電子照片製作文檔》,編輯提交符合規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

(4)不得對照片內容進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揹帶(吊帶)衫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

(5)報名人員上傳的電子證件照片將作爲準考證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請務必按要求上傳,妥善保管。

5.報名信息確認、打印考試資格申報表

報考人員需要進行報名信息確認,下載並打印《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報名信息一旦確認就不能更改,報考人員需要仔細覈對後再進行報名信息確認操作。

6.現場資格審覈和繳費

報考人員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初、中級資格證書原件,本人單位審覈批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報名點進行資格審覈,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繳費。

7.網上下載打印准考證

網上報名成功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9月22日至9月30日,10月8日至17日),登錄審計考試網站()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准考證務必清晰,能夠準確識別面部特徵以及相關信息。報考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爲。

(二)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爲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僞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爲。

(三)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第(二)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四)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五)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六)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爲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2.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條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