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學邏輯哲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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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與事物

形而上學邏輯哲學論文

維特根斯坦認爲,我們一定可以“勾畫出世界的圖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認知的。基於這個觀點,維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傳統的以事物爲基礎的形而上學,他認爲,“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不是事物的總體。”換言之,維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學而不是“物”的哲學。傳統的物的哲學中,形而上學是以認識論爲基礎的,它要求我們必須去認知物體的屬性、性質、實體和本質,去“追求經驗背後的形而上學問題”,進而又涉及到一般與個別的問題,最終我們考察的對象從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這種哲學註定是無法實現的,從休謨開始,人類能認識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認識論領域,這一形而上學觀點就被否定了,因爲它要求我們去認識超出理性認知的對象,這是不可能的。所以維特根斯坦把事實作爲世界的基本組成,他說“世界是事實的總體”,“世界分解爲諸事實”。

2.事態與對象

事態原先被羅素翻譯爲原子命題,即事實的組成部分。維氏認爲事態是最基本的事實,事實要麼是事態,要麼是事態的複合。但是反過來,事態並不一定是事實,因爲事態包含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實,不僅是在世界中真正發生了的事實。“事態是對象(事物)的結合”,事態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載體,事物通過在事態中與其他事物相結合來存在,它的本質就是能出現在各個事態當中。對象在事態中與其他對象結合的方式稱爲事態的結構,這種結構是包含在對象之中的,對於一個對象,它與其他對象所有的可能的結構也就是所有他能構成的事態,維特根斯坦稱之爲對象的形式。這種形式是始終不變的,因此,給定了一個對象,就相當於給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給出了含有該對象的所有事態,“如果給出了所有的對象,那麼同時也就給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態”,因此,事物的本質就是存在於諸事態當中,當我們知道一個對象,就等同於知道了它出現於諸事態中的可能性。維特根斯坦同時規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對象的形式的總和。對象的可能的事態構成了對象的形式,它是不變的,而對象的外在性質,即哪些事態成爲了事實則是可以變化的,稱之爲對象的配置。對於不同的對象,我們只能通過形式和配置區分它們。對象之所以不能成爲世界的基本實體,就在於它不具有獨立性,一個脫離於事態的對象是不存在的,因爲當對象獨立存在時,我們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態,而不知道哪些事態在現實中被實現了,我們也就無法獲得關於這個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時,對象還是簡單的,即對象不可以被分解爲別的事物。當我們想象一個不同的世界時,它與現實世界一定共有着一種形式,否則我們無法想象出它。而由於這形式是由所有的對象的形式構成的,因此所有對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變的,也就證明了所有對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變的,因此,“不變者,實存者和對象是一個東西”。假設一個對象是複合的,那麼它就是多個不同的對象組合而成的,在這些對象沒有組合成這個對象的時候,這個對象就不存在。因此,一個對象的複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與之前的結論相違背,因此對象一定是簡單的。對象與其他對象不能複合成一個複雜的`對象,而只能形成一個事態。事態與對象不同,事態具有存在的獨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於其他任何事態,從一個事態的存在與否也不能推導出另一個事態是否存在。

3.邏輯空間

維氏認爲所有的可能的事態都不只是可能的,而是存在的。“在邏輯中沒有純粹是可能的事情,邏輯涉及每一種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邏輯的事實。”這些可能性一定“存在於一種無限的空間之中”。維氏把世界分爲兩個部分:可感世界和可理解世界。可感世界由所有以發生的事實構成,而可理解世界,即邏輯空間,則由所有的可能的事態構成。維氏說,“在邏輯中沒有純粹可能的東西,一切可能性都是邏輯的事實”,所以一切可能性都在邏輯空間中存在,每個可能的事態佔據了一個主目位置,也就是一個空間點,如果某個事態被實現,成爲了事實,那麼這個空間點就是被佔據的,所有被佔據的空間就代表着現實世界。每個對象在邏輯空間中代表一定的空間,即是它所有可能的事態代表的空間點的總和,也就代表它的形式,而它的事態中哪些空間被佔據就規定了它的配置。因此,邏輯空間就代表着世界的形式,它是不變的和實存的。“在邏輯空間中的諸事實就是世界”,對於每一種可能的世界,它的全部由邏輯空間中被佔據的點的總和所規定,因此,每一種世界本質上都是邏輯空間的子空間,它們共享共同的形式,只是在對象的配置上有所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