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影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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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的入口老齡化正迅速、大規模、高齡化的到來,而我國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很難適應這種人口老齡化的形勢。針對這人口變遷趨勢,我國應當借鑑其它國家經驗,大力發展經濟,改革現行體制,逐步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老年照料服務體系,促進健康老齡化。

試析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影響論文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保障;改革

一、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基本態勢與特點

我國人口基數大,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醫療衛生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人口預期壽命日益延長,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到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時,我國65歲以上人口已達6.95%。到目前更已接近1.32億。而且持續增長勢頭強勁,預計2025年60歲老年人口可達2.8億.佔總人口的18.4%左右;2050年將達到4億左右,佔總人口的1/4以上。老齡人口中,我國80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口以每年5.4%的速度增長.高齡人口已從1990年的800萬增長到2000年的l,100萬,到2020年將達到2,780萬。作爲發展中國家以及一個人口大國.我國人口老齡化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我國人口老齡化發展呈現出“未富先老”的特徵

人口老齡化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人口發展達到一定階段後的產物。在發達國家,人口老齡化伴隨着城市化和工業化而生.呈漸進步伐,當發達國家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np一般在l萬美元以上。而我國成爲老齡化國家時.人均gnp僅爲800美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用於老年人口的養老支出,與收入水平的變動、老年人口規模及比重有密切關係,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和大規模高速度的老齡化發展對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而言是一次挑戰,經濟壓力不言而喻。

(二)我國老年人口在區域分佈上呈不均衡性

在上海,老年人口2000年已達238萬,佔總人口的l8.5%.到2025年將達到最高峯468.8萬,佔總人口的32.7%;北京2000年老年人口爲188萬,佔總人口的14.6%,到2025年將會猛增到416萬,老年人口的比例接近30%,大大超過現在發達國家人口老齡化的程度。整體而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人口已經進入老齡化階段。而在中西部地區,人口老齡化的程度明顯低於東部。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愈益突出

我國城鄉差別與人口流動使農村人口老齡化更加突出。就靜態而言.由於農村嬰兒出生率高於城市,因此老齡化程度城市高於農村;就動態而言,由於農村越來越多的青壯年攜帶子女流入城鎮,城鄉老齡化的程度正在接近.因此導致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問題愈益突出。

(四)女性老年人負荷沉重

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以及歷史、文化、社會等原因.老年婦女容易受到性別和年齡的雙重歧視,老年婦女比低齡婦女以及男性老人在生活上面臨更多的困難,並往往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人口老齡化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提出改革要求

社會養老保障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人口老齡化對其的影響是多方面和多層次的。首先,養老保險居於社會養老保障中最根本的一環.以資金缺口直接衡量的話,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和老年人的醫療費用支出大量增加。據統計,從1985年至1997年的l2年問,我國用於社會福利等各項支出從327億元增加至3,043億元,增長近l0倍,其中用於離退休、退職職工保險福利的費用(包括退休金)支出從149億元增長到2,068億元,增長了l2倍多,比同期國民經濟增長的速度快得多。從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看,社會保障各項費用的增長還將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近年甚至用於社會養老保障的基金人不敷出,據報道,僅2003年,由人口老齡化引發基金缺口,中央財政就至少要補助350億。

其次,人口老齡化使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受到削弱,急需社會養老保障向更高層次邁進。我國人口壽命的延長,使高齡老人不斷增多,家庭內的代際數將相應增加;伴隨父母年齡的提高,子女的年齡也在相應提高,導致低齡老人供養高齡老人的局面產生,家庭供養能力會有所下降。而隨着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發展,帶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比重日益增加,所以老齡化發展只解決經濟供養是不夠的,還要解決好社會照料和醫療護理問題。因此,大力培育社會化服務功能,發展以社區爲中心的各項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事業,以彌補家庭養老功能的缺失,滿足日益增強的社會養老需求,是人口老齡化提出的一個現實要求。

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社會養老的發展同樣面臨較多的制約因素,如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低、缺乏系統的老年服務體系、養老設施嚴重不足、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偏低等。具體就養老保險來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實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計劃,現收現付,從目前的情況看,每年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還在不斷地加大。據統計,25年後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可能會從現在的2000億元增加到1.8萬億元。根據世界銀行的預測,在現行的養老保險計劃下,中國的基本養老基金將在2032年左右開始出現收不抵支。現收現付制如果不進行改革就有可能把國家財政拖垮,很高的收繳比例也會給企業帶來巨大負擔。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瑞士和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啓示

瑞士是歐洲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日本是亞洲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進一步加快,由此而來的養老保險問題日趨嚴重。面對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這兩個同屬於世界首富之列的國家,都採取了積極的防範措施,調整和改革了各自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增加企業和個人的義務

瑞士和日本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時,都以國家的基本保險爲核心。這種單一的公共支柱雖然解決了社會再分配的功能,卻難以同時肩負儲蓄即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和保險即保障退休工人的基本生活的功能。兩國的做法都是建立國家、企業和個人各自負責的多支柱制養老保險制度。在原有國家的基本保險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支柱。同時,國家給予一定的優惠稅收政策,鼓勵個人通過儲蓄爲退休積累一定的養老金,將個人多餘的資金以儲蓄的形式進行融資。

(二)規範原有養老保險體制、控制新的養老保險規模

日本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從開源和節流兩個方面着手來規範原有養老保險制度,增加養老保險的收入,同時,控制新的養老保險收益規模。而瑞士則更多地通過複雜的收益與繳費的精算關係,確保貢獻與收益的平衡。

(三)增加國家對養老保險的投入

面對人口老齡化,瑞士政府以建立養老金補償平衡基金的方式,依託此項基金的穩定的投資回報,來彌補基本養老金計劃的缺口,增加國家對養老保險的投入。而日本則更多地依靠政府的財政的直接支出的增加。

(四)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

調整和改革後的基金制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養老基金通過私營公司的管理進入國際或國內資本市場,以最大限度地獲得回報爲目的。這樣也就避免了現收現付制下,政治因素對養老金投資的影響,避免了將退休者的保命錢投資到或借貸到瀕臨破產的企業中。

四、加快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應對老齡化問題

(一)完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形成多支柱體系

我國原來實行的現收現付的以公共養老金爲基礎的老年保障體系已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國家獨立支撐的養老保險體系轉化爲由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承擔已成爲政府必然的選擇。因此,我國應增加企業和個人的義務,在國家基本保險之外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支柱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其他補充保險,形成新的三元模式。

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基本養老金+強制性儲蓄積累”的二元養老保險模式,從功能定位和保障目標上看兩者應該有所區別,資金籌集、管理運作以及養老金髮放方面,應該逐步分離,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別實施。隨着人口老齡化高峯的到來,基本養老金的比重應該逐步縮小,更多地發揮補充養老保險的.作用。

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正在推行的是完全積累式的養老保險,仍處於探索階段,覆蓋面很小,保障水平較低。從我國人口變動的趨勢來看,隨着生育率的進一步下降,以及農村青年人口的大量外流,未來的我國養老問題,難點在農村,重點也在農村。由於農村老人數量極大,農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從主體來說,農村養老應以家庭爲主,社會爲輔,提倡老人自養,樹立自我養老意識。對於農村“三無”老人繼續實行“五保”制度;對於遵守國家生育政策而形成的獨子(女)戶、雙女戶,繼續推行計劃生育養老保險。還可以因地制宜推廣綠色養老保險,在鄉村利用資源優勢,開闢養老田、養老山、養老林、養老塘的形式,爲農村老齡化人口自我養老提供一個平臺。在經濟發達地區,也可以自願實行農民退休金制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老年農民或按年度或按月份領取一定數額的退休金。

(二)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的建設

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收繳與支付都由國家來執行,帶有統籌的公有制的性質,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急需在資金運作方面下工夫。政府的財政職能的轉變、養老社會保險經營上的不足、公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偏低的需要以及調動社會成員參與養老保險積極性的需要,都呼喚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和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的建立。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據法律來經營管理全國養老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它利用社會成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依法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增殖。目前,在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只能投資於政府公債、存人國家銀行獲取利息,受到通貨膨脹等的威脅。特別是這幾年,國家爲了擴大國內需求,政府公債、銀行存款利率在不斷下調,養老保險基金實際收益率並不高。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能夠將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狀況直接與公司的生存、公司的利益相聯繫,調動公司管理人員管理養老金的積極性。商業養老保險必將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養老金繳納的時間長,有定期性,儲蓄的時間也很長,比較適合作長期投資,而長期投資的收益則是很高的。

(三)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引導監督多支柱體系

政府對社會養老保險應行使宏觀調控職能,制定政策起引導、宣傳和監督的作用,不直接管理基金。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基本養老金+強制性儲蓄積累”的二元養老保險模式,從功能定位和保障目標上看兩者應該有所區別,政府在此間的職能應該逐步分離,行使宏觀調控職能。

在農村提倡自我養老,並不等於說國家不投入。國家應該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承擔更多的義務。如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定有利於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承擔農村養老保險的事業經費等。其次,進一步擴大農村社會養老的覆蓋面,不應僅限於發達地區,在養老能力更弱、且具有更大風險性的經濟落後地區也應該儘快展開。第三,農村養老保險應該採取一定的強制性,在保險模式逐漸成熟之後,養老保險應該逐步轉爲強制性,保費可以以稅收的方式、按年純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納。

此外,拓展建立多元化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廣闢渠道,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社會保障資金增量供給機制,走多層次、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路子,增強供給能力,同時建立資金的保值增值機制,嚴格規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纔是解決社會保障資金供求矛盾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