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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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異同
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之異同  一、財務治理的起源
公司治理源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產生的代理關係問題。在公司治理中,治理的主體通常是股東、董事會和以CEO爲代表的管理層。按照公司治理主體在公司治理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經歷了由管理層中心主義到股東會中心主義再到董事會中心主義三個發展階段。以管理層爲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獲得了效率,卻丟掉了公平。因爲在這種治理結構下,管理層完全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這使得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經營者和業務單元達到了近距離的有機結合,可以保證經營決策的效果和效率。但與此同時,管理層雖然經營公司,卻不需要承擔經營失敗的風險,剩餘風險全部由投資者承擔,這顯然是一種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稱。以股東會爲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符合“股東至上”思想和公平主義要求,然而這是以犧牲效率爲代價的,其治理思想其實是一種倒退。因爲在這種治理結構下,所有權與經營權重新趨於一體化,這顯然違背專業化管理和兩權分離的時代潮流。基於此,從20世紀90年代起,股東會開始逐步將公司的控制權轉交給董事會,同時要求董事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形成了以董事會爲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
從公司治理中心的演變不難看出,傳統的公司治理思想強調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然而,面對公司治理效果不佳的現狀,這種以治理主體爲中心的思想很值得懷疑和反思。因爲它在強調治理主體的同時,往往忽視對治理客體即權、責、利及其配置方式的應有重視。因此,要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應轉變治理思想,由目前強調公司治理主體的思想轉爲重視公司治理客體的思想,即以權、責、利的合理配置爲中心,建立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權、責、利。在這三個要素中,權力的配置是前提,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的基礎是公司權力的配置。同時,權力關係改革本身也能創造出運行更加順暢的組織。在公司的權力結構中,財權是一種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力,因爲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最終都會通過資金和資產的相互交換或轉移而完成並在財權上有所體現。因此,以財權配置爲中心的公司財務治理(簡稱“財務治理”)就應運而生了。它有如下作用:①可以增強控制的廣泛性和滲透性。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財權的涉及面最廣,大到重要投資小到日常收支都要受其影響。因此,合理配置財權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控制力和擴大控制範圍,減少失控區域。②可以有效地防止代理人的敗德行爲。代理人的敗德行爲主要是爲了謀取私人利益,這種利益集中體現在物質利益上。財務治理可通過財權的恰當配置和約束機制的設立,堵塞資金漏洞,防止利益流失,從而有效地抑制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爲。③可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當前信息化社會中,最大的公平是信息上的公平,信息對稱是實現治理主體利益均衡的關鍵。企業的大部分信息是財務信息,因此通過財權的合理配置和對財權行使方案的精心設計,可增加治理主體瞭解企業信息的機會,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
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產權基礎
產權即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爲主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按其內涵可分爲佔有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英國學者巴澤爾在《產權的經濟分析》中指出:財產的產權包括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等。從這裏可以看出,產權不僅僅是一個財產歸屬問題,而且是一個經營運用問題,因而可以將產權分爲原始產權(或終極所有權)和法人產權(或法人所有權)。
財權表現爲某一主體對財力所擁有的支配權,包括收益權、投資權、籌資權、財務決策權等權能。這一支配權顯然源於原始產權主體,與原始產權主體的權能相依附、相伴隨。隨着產權的`分離,財權的部分權能也隨着原始產權主體與法人產權主體的分離而分離。這樣,原始產權主體在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同時,也擁有收益權這一財權(當然是產權權能);法人產權主體在擁有佔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的同時,也擁有了與此相聯繫的收益權、投資權等財權(當然也是產權權能)。對於獨資企業而言,由於產權分離,企業在擁有完整的產權的同時,也擁有全部的財權。而對於產權分離的股份公司而言,財權隨着產權的分解而分解,公司只擁有部分財權。在嚴格的法人治理結構下,法人產權主體所擁有的產權權能具有獨立性,財權在其擁有的權能範圍內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如何從原始產權中清楚地界定法人的獨立產權,則是財務治理中財權配置的首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