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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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從20世紀50年代起至今,已有衆多國際組織先後關注此問題,並試圖給出大家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但結果卻並非令人滿意。我國學術界和立法界關注此問題的歷史較短,基本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一直持續至今,並在近幾年形成一個研究高潮,出現不少以此爲主題的研究論文。[1] 但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領域內的立法卻並沒有顯著進步。已經出臺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包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0)和《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2)。但是,由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卻至今尚未出臺。這種立法上的延遲已引發國內知識產權法學界的不滿與無奈。

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上)

如果我們能夠擴展視野,就可看到,國內立法的“不力”其實是和國際立法的“不力”相對應的:如上所述,業已經過近半個世紀積極探索和討論的傳統知識保護國際論壇,至今也沒有良策獲得國際一致認可,也沒有相應的國際公約或條約獲得通過。因此,我們或許可初步斷定國內立法的延遲也許並非是因爲立法機關的懈怠或“故意不作爲”所造成,而確實有實際的障礙沒能克服,因而可能是“非不爲也,是不能也!”

如此說來,要討論對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事宜,令人迴避不了的問題就是:爲什麼在世界範圍內,經過近半個世紀的醞釀也產生不了令大家一致接受的原則與規則?在國內,爲什麼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一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條例)也難以獲得通過?這兩個問題其實也可轉化爲一個問題:爲什麼在現有法律體系下,要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是如此困難?

本文試圖回答這個問題;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如何纔是保護傳統知識較爲有效和可行的法律途徑。鑑於世界範圍內傳統知識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本文的論述雖然離不開對國際環境和經驗的描述、引證和對比,但其立足點和出發點都將基於我國的背景或語境,以期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有所建議。

除本部分引言外,按前後順序,本文共分八個部分:第一部分將介紹和分析傳統知識的概念和分類;第二部分將分析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第三部分將分析傳統知識的客體;第四部分將分析傳統知識保護的主體;第五部分將介紹如何利用當今知識產權體系爲傳統知識提供保護;第六部分將分析對傳統知識的特別法保護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七部分將結合具體的國際和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探討如何更好地保護傳統知識和能夠持續地發展傳統知識;最後第八部分是結論和對我國的立法建議。

一、 傳統知識的概念和分類

1.傳統知識的概念

當今,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的概念被廣泛地用來指具有悠久傳統的知識或知識系統,並且,在相當大的意義上,這種知識或知識系統與“本土居民”(indigenous people)[2] 有着密切關係。雖然曾有批評認爲應用“傳統知識”一詞可能使其在與佔據當今社會主流的`科學知識或西方知識相比時暗示其可能的內在劣勢,[3] 但這並不妨礙這一概念在當今國際論壇中越來越流行,並被賦予新的含義。

事實上,傳統知識這一概念僅是人們近年來針對“傳統的知識”所形成的多種概念中應用最爲廣泛的一個。另外一個較爲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expressions of folklore)。[4] 此外還有“本土和地方社區知識”(knowledge of indigenous and local communities)、[5]“本土遺產”(indigenous heritage)和“本土文化和知識產權”(indigenous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等。[6] 儘管被使用的頻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內容卻大致相同。

但是,當不同的國際組織分別使用傳統知識等概念時,賦予它的內容卻有所偏重,儘管相互間可能也有很多重疊。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在其關於傳統知識的主要條款中,使用的概念是“採用傳統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區的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實踐”。[7] 該組織進一步把傳統知識解釋爲“來自實踐,經由數世紀而得,適應了本土文化和本土環境,經過口頭從一代傳向下一代”,[8] 認爲傳統知識以實踐爲本性,尤其體現在農業、漁業、健康、園藝和林業上,並列舉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故事、歌曲、民間傳說、諺語、文化價值、信仰、儀式、社區法律、地方語言和農業實踐(包括植物品種和動物飼養的發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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