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婚姻案件中“保證書”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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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案件中“保證書”的效用
【摘要】和諧穩定的婚姻關係,是普通大衆幸福生活的基點,也是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保證。然而,現實生活中人們無時無刻不在進行着各種利益的衡量,婚姻關係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民衆婚姻的幸福指數與穩定度處處面臨着現實的考量,由此,人們的婚姻道路上充滿了諸多未知。如何才能使得婚姻關係變得更爲可控,“保證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進而被身處其間的當事人廣泛運用,作爲爲民司法的審判機關,我們應通過研究其呈現出的時代特性,以此展開相關的法理思考,爲審判實踐注入活力。

  【關鍵詞】保證書;婚姻關係;考量;法理;效用

  一、引言

  俗話說:“個人是社會的細胞,整個社會都是我們單個個體的集合”,在這其中,男女異性之間婚姻關係的締結在很大程度上是構成社會集合的關鍵部分,和諧美滿的婚姻關係是整個社會安定有序的“穩定劑”。然而,婚姻畢竟不只是簡簡單單地兩個人結合,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維繫,世間生活的百態無疑使得人們的婚姻道路上充滿了太多的未知,婚姻的安全穩定係數遂成爲了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如何才能使得錯綜複雜的婚姻關係更爲可控,人們可謂是從各方去求證答案,這其中“保證書”當屬首選,人們更願意相信“一諾千金”,望藉此提高婚姻的幸福指數。可婚姻關係中畢竟摻雜着太多的個人情感因素和利益因子,指着“保證書”這“一紙承諾”能有多大的保證呢?這樣的“保證”在婚姻關係中發揮着多大的效用?其效力如何?現筆者結合自身轄區法院的婚姻案件審判實踐情況,擬簡要地對“保證書”的產生背景及其中當事人的心理狀態進行剖析,闡釋其具體應用形態,藉此對由“保證書”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展開探索,以期能對婚姻案件的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二、“保證書”之產生背景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GDP總額也躍居世界第二,這其中當然也與我們每個社會個體息息相關,可是在社會轉型期內,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具體到我們民事審判領域中的婚姻類案件,其由此產生了諸多新的動向,本是屬於“二人世界”的婚姻關係也受到了現實的極大挑戰,於是身處其間的婚姻當事人紛紛給自己的婚姻尋求“保證”,“保證書”在此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一)社會轉型期內,人們的思想價值觀念產生了劇烈的衝突。當今處於社會轉型期內的中國,許多問題還未能及時地消化隨之又被新的矛盾所遮蔽,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併發症。一方面,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的物質生活層面需求基本得以滿足;另一方面,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對人們精神層面的關注度略顯不足,現階段的社會價值觀比較紊亂,有時人們會顯得無所適從。具體到婚姻案件實踐,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轉變,婚姻受到現實的誘惑增多,傳統的家庭觀念與當下的新思潮發生碰撞,婚姻關係中的不確定因素隨之增加,人們在心理上需要對婚姻進行保證。

  (二)市場經濟社會裏,契約觀念深入人心。誠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作爲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體系中扮演着非常積極的角色,我們每個社會個體身邊無時無刻不散發着市場經濟的因子。市場經濟相比較於計劃經濟而言,其以高度開放性著稱,它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觀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婚姻的結合體作爲小的社會集合,也越發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契約觀念來考量現實的生活。正因爲婚姻本不是一個人多能左右的,婚姻的當事人難免會對其進行着利益的衡量,婚姻的穩定係數隨之降低,人們的婚姻幸福度也越發變得難以保證。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下,“保證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人們更願意相信對方的一紙“保證書”,望能給婚姻的幸福穩定增加砝碼。

  (三)人們的法治意識逐步覺醒,法治觀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層面一直非常重視法治建設,現已基本建立了完備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之普法工作地積極開展,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的法治意識逐步覺醒,在很大程度上能自覺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婚姻關係中,相比較而言,婦女在我國的傳統社會裏處於弱勢地位,近年來,我國關於婦女權益保障的機制逐步完善。現在的人們尤其是女性在面對婚姻問題時,較過去而言多了幾份理性與智慧,在處理日常家務問題時,基本上會從法律的層面上考量,會充分地運用身邊的法律資源維護自我權益。正所謂“口說無憑,立據爲證”,“保證書”才得以在實踐中大量地運用。

  三、具體實踐應用形態

  在我國,由於傳統文化影響深厚,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依然強勢,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積極主導的角色,女權相對處於劣勢。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力度,女權得以解放,現逐步實現了男女平等。但是,由於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婚姻有着諸多脆弱或隱忍的一面,在處理有關婚姻類問題時更願意求得“保證”,實踐中大多數“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提及。現實生活中,由於時間段的不同,“保證書”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而言如下:

  (一)僅限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保證書”。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於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係數,這時的“保證書”往往只是劇一般象徵意義,其中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囿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傳統,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保證書”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淨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並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着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保證書”樣態。

  對於婚姻雙方而言,在婚姻未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能夠和和氣氣地過日子,即使在產生矛盾的初級階段,大多也是願意私下尋求解決途徑,直到萬不得以時纔會主動邀請第三方組織加以處理。但是,基於中國社會濃郁的鄉土情結,人們這時在心理上更願意先向諸如村委會、居委會、鄰里親朋及鄉鎮等有關民間調解組織與個人尋求幫助。鑑於“勸和不勸離”的文化傳統,一般的婚姻危機在此種情況下都會得以化解,當事人的心結會得以敞開,會從長遠出發,審慎地處理婚姻矛盾。因爲在此階段的矛盾一般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其中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爲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徵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