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稅收收入超常增長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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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稅收收入超常增長的辨析
一、我國稅收收入的高幅增長,實際上是現行稅制下可實現稅收規模的逐步迴歸  (一)我國近幾年增速無法支撐高速增長的稅收。  這幾年來,我國稅收增長速度明顯高於經濟增長速度,但經濟增長因素對稅收增收的是適當的,有限的,因近年來我國經濟運行一直比較平緩,沒有發生大的突發性變化。1998——2002年,我國的稅收收入從8656.6億元,上升到17003.8億元,年均增長15.7%,而同期的GDP年均增長7.6%。按照一般經濟水平,從稅收與經濟的關係看,每當GDP增長1個百分點,稅收收入增長約0.8——1.2個百分點。如果稅收彈性過大,則反映着經濟發展的波動幅度較大。若經濟效率比較低,效益比較差,稅收彈性則低於1.反之,稅收收入的彈性係數就要大於1.縱觀我國近五年的稅收收入彈性係數,每年都達到了富有彈性的水平,特別是從1999年以來,稅收收入彈性係數每年都超過了2.5,即GDP每增長1個百分點,稅收收入就增長2.5個百分點以上。這與我國近幾年經濟一直在通縮狀態中運行的現實不相稱。受經濟通縮的制約,我國的經濟運行質量沒有明顯提高,經濟效益改善不快,經濟結構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即使由於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帶來相應的稅收收入增長,但增長的幅度不可能如此懸殊。因此,如果僅從近幾年經濟發展提供的稅源增量來看,一般來說無法支持稅收收入這種增幅。  (二)加強稅收徵管對提高稅收收入增幅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對稅源產生直接的影響。  在我國稅收收入增長的因素構成時,有人就把除經濟、因素之外增長的稅收,都歸結爲加強徵管的結果,從而得出了稅收增收部分的30%——40%都是由加強徵管形成的結論。也就是說,如果年增收1000億元的話,其中約300億——400億元是加強徵管形成的。但不管徵管因素在稅收收入的增長中起多大的作用,它始終只是實現既有的稅收,而無法創造新的稅收。  (三)稅收政策、法規調整因素對增加稅源的影響很小。  近幾年我國的稅制沒有進行大的調整,只是作了局部的修改、完善。具有直接的增加稅源意義的稅收政策就是從2000年開始恢復對個人儲蓄利息稅的徵收,每年增收約250億——300億元,除此以外,大部分是減稅政策。如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企業的行業、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就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屠宰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等。因此,稅收政策、法律調整因素,除個別年度對稅收收入影響可能比較大外,從整體上看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至於因財政體制調整帶來的政策性增收,是我國稅收不規範的典型形式。如所得稅共享體制的建立,帶來的所得稅大幅增長等。但不管怎樣,它只是起到了加快實現稅收收入的作用,而提高稅收收入的前提,必須是有可實現的稅源。  (四)我國現行稅制和現實經濟條件下的可實現稅源,是支持稅收高幅增長的根本原因。  既然經濟增幅不能作爲支持稅收增幅的充分理由,徵管因素如果沒有可實現稅源作後盾就變得毫無意義,而由稅收政策、法律調整帶來的對稅收收入增幅的影響也微乎幾微,那麼從根本上說,支撐着我國稅收收入的高幅增長就應當是我國應實現而未實現的稅收收入規模,即超常增長部分。我國稅務系統對稅源的統計基本僅限於納稅人的申報情況,而對於申報以外的稅源一般無從掌握。因此,我們很難估計我國每年到底有多少偷逃及漏徵稅款的情況。但是,從我國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來看,應當說還有相當大的稅收空間。我國2002年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只爲16.6%,如果按照發展家的一般水平的20%,我國的稅收收入規模應達到20500億元,但到2002年,我國的稅收收入規模才17000億元。這裏儘管有我國比較重的非稅負擔對稅收產生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應當說是間接的,宏觀稅負是由稅制決定的,非稅負擔只能增加納稅人總體負擔而不能決定宏觀稅負的增加或減少。  因此,從應有的稅收規模到現已實現的稅收規模之間,存在着一個很大的稅收收入應收缺口。由於這個缺口的存在,就爲我國稅收收入的非正常增長或超常增長提供了可能。因這種增長不涉及對稅制的破壞,也不涉及對納稅人稅負的加重,對納稅人而言,只是在現行稅制下,繳納了一部分本應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稅款而已,減少了一部分不當得利而已。由此可見,我國稅收收入超常增長部分主要來自於稅收應收未收的缺口,是我國稅收應收規模實現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