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機構和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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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着保險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擴大,爲了維護全球保險市場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穩定,有必要加強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國際保險監管的原則是: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爲了實施有效監管,必須加強各國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還要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進行考察。

國際保險機構和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論文

隨着保險國際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許多保險機構已經和正在迅速拓展它們的國際業務活動。爲了在這種環境中維護全球保險市場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穩定,在更大範圍內實現保護投保人利益的監管目標,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越來越成爲必要。

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爲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瞭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於1999年12月頒佈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複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並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藉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諮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衝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爲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麼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麼容易對大範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儘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築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於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於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着。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准許可證的過程爲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爲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諮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爲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並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覆,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覆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採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願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爲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並進行覈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覈程序,或採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爲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爲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覈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爲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

的,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於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採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覈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並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啓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諮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覈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採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徵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並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於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麼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爲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覆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範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並因此而準備採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儘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覆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麼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着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於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祕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採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於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後,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於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於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並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爲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採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複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範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爲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覈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爲。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於監管範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爲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範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參考:

1。爲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並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後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爲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麼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諮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6。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爲對一個機構的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家未受監管的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麼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諮詢其它曾經和該機構發生來往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者。

7。如果發現經理、董事或主要股東不符合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要求,監管當局應該和集團內部其它被監管機構的監管者進行交流。

監管當局應該制定相關機制,以保證在委任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理、董事和股東時,監管當局能夠得到及時報告,這些經理、董事和股東發生變動,也應該及時通知監管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