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部分要約收購制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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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約收購分爲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部分要約的收購人從要約收購開始即意欲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約的收購人從要約收購開始即意欲購買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來說,部分要約是以繼續保持目標公司的上市地位爲目的,全面要約是以目標公司退市爲目的。全面要約爲的是兼併目標公司,部分要約爲的是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制權。不是所有的要約收購都適用於部分要約,部分要約只適用於協議收購觸發要約收購和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觸發要約收購兩種情形。但隨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的稀釋,部分要約收購必會成爲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方式。
  關鍵詞:上市公司;部分要約;收購制度
  
  一、部分要約收購制度的建立
  
  我國建立證券市場以來,在上市公司收購中,並存着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兩種制度。在實踐中,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採取協議收購方式。協議收購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大股東在價格、數量等方面達成收購協議,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以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協議收購對意欲控制目標公司的收購人來說較有利,可繞過目標公司中小股東,迅速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協議收購的成本較低,收購價格一般低於二級市場的股價。協議收購適用於股權較爲集中的目標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但協議收購也有侷限性:協議收購一般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間進行,信息透明度較低,易產生內部交易及操縱市場行爲;協議收購將中小股東排斥在外,有悖於機會均等原則。故很多國家都從立法上排除協議收購的合法性,目前只有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幾個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完備的國家仍保留了協議收購。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國家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在此情況下,收購人慾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只能採取協議收購方式進行。所以,我國在制度上承認協議收購的合法性。股權分置改革後,在股權全面流通的新形勢下,協議收購存在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但由於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大小非”有禁售期、期滿後也不可能短期內大量售出、多數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東的現實,所以在制度上仍保留了協議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公開市場上向目標公司不特定人數的股份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承諾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比例或數量股份的收購。要約收購具有信息透明度高、股東機會均等、市場化程度高等特點,這是協議收購所不具備的。所以,我國在制度上保留協議收購的同時,強化了對要約收購的制度建設。其中,最主要的舉措就是建立部分要約收購制度,並試圖使部分要約收購成爲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方式。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證券法》首次明確規定,收購人可採取部分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2006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頒佈實施的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8月27日再次修訂實施)對《證券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從而建立了上市公司部分要約收購制度。
  
  二、部分要約收購與全面要約收購的比較
  
  要約收購分爲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爲。全面要約是指收購人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行爲。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相比,具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從收購目的看,部分要約的收購人從要約收購開始即意欲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約的收購人從要約收購開始即意欲購買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來說,部分要約是以繼續保持目標公司的上市地位爲目的,全面要約是以目標公司退市爲目的的。全面要約爲的是兼併目標公司,是兼併式收購。部分要約爲的是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制權,是控股式收購。
  第二,從收購結果看,全面要約的結果:一是收購了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二是在目標公司股東不同意出售持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東不同意出售股份的情況下,收購人只是收購了部分股份。這一結果同部分要約的結果沒有區別,區別在於出發點不同。進一步說,全面要約若實際收購的股權比例過低,使之股權分佈仍符合上市條件,也可保持目標公司的上市地位。所以,目標公司退市並不是全面要約的必然結果。部分要約若將收購股權比例定得過高,使之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也可導致目標公司退市。但在部分要約的情況下,收購人有決定股權收購比例的權力,可將股權收購比例限定在保持目標公司上市地位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