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風險債券SPV相關題目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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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債券SPV相關題目探討
內容摘要: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機構)是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的關鍵環節和核心氣力。本文從我國當前的市場條件出發,鑑戒資產證券化相關研究成果,並考慮到巨災風險債券的特殊性,對SPV的法律組織形式、設立主體和風險隔離措施等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的基本題目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巨災風險債券 SPV
  
  巨災風險債券(Catastrophe Bond)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巨災事故頻繁發生且損失幅度不斷進步的大背景下催生出來的一種新型ART(非傳統風險轉移)工具,其出現不僅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爲保險業的發展注進了新的活力,也爲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從分散化投資組合中獲得較高收益的有效途徑,對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發展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機構)作爲證券化活動的中介,在巨災風險債券的運作中扮演着關乎成敗的角色。但國內外目前有關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SPV的專門研究較少。在當前國際範圍內尤其是歐美髮達國家的巨災風險證券化開展得如火如荼的大環境下,國內學術界和相關部分將諸如洪水、地震等大的自然災難進行證券化操縱以轉移風險、融通資金的呼聲越來越高。鑑於SPV在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的核心地位,本文鑑戒資產證券化SPV相關研究中的某些共叫,同時考慮巨災風險債券的特殊性,對這方面的基本題目做初步探討,以期能爲巨災風險債券這種新型工具在我國實際投進使用提供某些鑑戒。
  
  巨災風險債券及其SPV概述
  
  巨災風險債券是迄今爲止運用得最爲廣泛和成熟的ART工具之一。它是由原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或其設立或指定的SPV)發行的收益率直接取決於該公司或整個行業巨災損失狀況的特殊債券。與普通債券不同的是,巨災風險債券本金的返還與否取決於特定事件的發生。若發生債券預先規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ing Event),那麼債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償付本金或利息的義務將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債券發行人(保險人或再保險人)將運用該筆基金進行理賠。相比傳統再保險,巨災風險債券具有違約風險和道德風險小,交易本錢低以及分散投資者投資組合風險進步收益的上風,而且作爲再保險的補充甚至替換,正日益發展成爲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新寵兒。典型的巨災風險債券結構見圖1所示。
  
  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SPV的職責就在於向原(再)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後,以未來保險期間內的現金流爲依託面向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發行債券,繼而用投資者繳納的投資款項進行短期投資或將這筆資金存進一個信託基金,投資所得將在巨災事故發生或損失達到一定幅度用於向原(再)保險人理賠,反之則用於償付資本市場投資者的投資回報。SPV是巨災風險債券運作中的關鍵環節和核心氣力,可以說是巨災風險證券化中最具匠心之作,它的運行成功與否,直接決定着債券的運行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
  在以美國爲代表的保險證券化運作較早的國家,巨災風險債券通常是由旨在藉此轉移巨災風險的(再)保險人設立或通過一個既有的SPV來運作的,此SPV一般是一個持有諸如開曼羣島和百慕大這樣的離岸金融市場保險經營許可證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險公司(通常是有限責任公司)。SPV離岸經營的目的在於享受離岸金融市場對經營主體的低資本金要求和稅收優惠。SPV受(再)保險人的委託向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債券發行所籌資金通常會被列進一個抵押性的賬戶或信託基金用以作爲SPV對再保險合同的另一方或者債券持有人的支付義務的保證。自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風險證券化運作開始嶄露頭角以來,就美國而言,其保險連接證券的運作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其中值得稱道的就是對SPV的獨立性和破產風險隔離(bankruptcy remote)的嚴格要求,主要包括:發起的(再)保險人只是作爲證券化交易的組織者而非直接參與交易;SPV在組織和會計覈算上與發起人保持獨立;SPV只限於從事與證券化有關的業務;SPV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對其自身來說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數額,而真正是由一個離岸的慈善性的信託機構享有這些資金治理權,而這一信託機構不是發起人的成員,與它也沒有直接的聯繫;以及其他一些關於SPV的治理結構和組織形式的限制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