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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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損害
一、損害與損失的區別

  對損害的概念,損害的內部構成,損害的進程,損害的存在形式以及損害與其相近概念的區別等的熟悉,構成人們的損害觀。它是人們確定民事責任的條件和基礎,不同的損害觀對同一民事糾紛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損害經常作爲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而存在,民事責任的承擔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及損害須與不法行爲有因果關聯,此即所謂損害賠償責任的“無損害。無賠償,原則。幾乎所有國家的民法典對這一原則都做了明文規定。但是,對於什麼是損害,卻沒有一個國家的民法典對此給予明確的答覆。以致在確定民事責任的存在與否及責任大小時,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我國對於什麼是損害,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界對損害的理解,經常與損失混同,即損害和損失不分。例如,《民法原理》一書以爲,“這裏所說的損害指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損害-筆者)指的是財產上的損失,至於人身損害,也是指因人身傷害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這裏我們姑且不論其對進身損害的理解是否全面;而其損害即是損失的規點已是昭然了。這種損害…損失不分的觀點,不僅造成人們概念上的混亂,而且輕易導致在確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承擔時的爲所欲爲和遺漏,法律的公正和完整。

  有人固然熟悉到損害與損失的區別,但在解釋損害與損失時;亦未能揭示出各自的內涵,終極落進損害即是損失的舊臼。他們以爲,“損害是指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行爲的後果”,而損失“一般只是指損害的財產價值表現形式”進而得出結論,“損害不僅僅指財產的損失。在一些情況下,例如損害他人的名譽權,儘管可能不發生損失,卻不能否認損害的存在”。這無疑在說,有損害不一定有損失,有損失必定有損害……這種把損失界定爲“損害的財產價值表現形式”的觀點,不僅排斥了“損害的非財產價值表現”及“損害的財產非價值表現”於損失之列,當這方面的利益喪失時即不是損失,而且,由於損失只能是“損害的財產價值表現形式”,那麼,當因非損害造成損失時,也會當成損害造成損失而給予賠償。同時,損害的量化也只有通過損害的價值表現形式來實現,其必然結果是損失多少賠多少,那些無法用財產價值衷現形式來體現的利益喪失。就不可能得到賠償,民法對這方面的正當權益就不能給予公正,有效的保護。

  事實上,損害與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英,美法中,有兩個分別表述的詞,損害爲damge,損失爲1oss;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損害是指因過失。設計或意外事故而對他人人身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傷害、或變質;損失意指喪失或遺失,它被以爲是與“損害”“損害賠償”、“剝奪”、“傷害”“喪失”等詞同義或等同。從這個解釋我們至少可以看出,損失誇大的是利益的喪失,損害誇大的是不法行爲的後果。假如說這不能說明損害與損失的區別,我們再從英國學者對損失的分類上進一步理解損失(留意不是損害)的含義。英國的A.B.布諾斯教授以爲,損失包括“損失(基於人身傷害、死亡或名譽損失除外),人身傷害損失,死亡損失。名譽損失、身體不便(基於人身傷害的除外)和心理痛苦(基於死亡和人身傷害的除外)等六種。這一分類已間接地告訴我們,損害不同於損失,損失也不限於損害的財產價值表現形式,名譽損失和心理痛苦等,也是一種損失。

  誠然,損害與損失是兩個緊密聯繫的概念,有時很難區別。但是,損害究竟不是損失,兩者有着本質的差別。損害是民事主體權利行使的妨害,損失是民事主體利益的喪失。損害因侵害而造成,損害又帶來損失。損害主體的權利就必然給權利主體帶來損失。不管這種損失是大是小,有形或是無形。因此,有損害必定有損失,但有損朱並不一定有損害。換句話說,並非所有的損失皆因損害帶來,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不當也會給他帶來損失。

  損害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因一定的行爲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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