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麴氏高昌王國葡萄園土地所有制與“租酒”管理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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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麴氏高昌王國葡萄園土地所有制與“租酒”管理之探討
提要:葡萄園土地作爲麴氏高昌王國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爲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佔有權,但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體現還是國家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高昌王國對葡萄園土地有兩種分配方式:(一)、以現實葡萄園面積爲基礎,把每一塊葡萄園按具有不同畝數的地段,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二)、把適合種植葡萄的好田作爲葡萄園分給一些具備條件的人經營。官府葡萄園土地,有權進行調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具體表現:(一)、官府將葡萄園作爲永業田授予園主,園主有權將它傳給子孫,或遺贈他人。(二)、葡萄園土地經呈請官府批准後可以買賣。(三)、園主對自己所佔有的葡萄園土地,有權出租。《租酒帳》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官府對新老葡萄園主收交租酒時的“年終決算表”。其中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國官府對葡萄種植業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體政策與做法。入酒時間在“年終歲後”之際。關鍵詞:高昌王國    葡萄園土地   租酒管理  高昌國,位於今吐魯番盆地,東西300裏,南北500裏。西漢時原爲車師前部地,稱高昌壁。前涼時始爲郡縣,北涼時,沮渠蒙遜在此設郡。公元439年,北涼滅國,沮渠無諱、沮渠安周,西渡流沙來到高昌,建立了流亡政權。沮渠氏治理高昌多年,終爲柔然所並。公元460年,柔然立闞伯周爲高昌王,其後高車滅闞氏,又有張孟明、馬儒等相繼爲王,但時間都不長。公元499年,金城人麴嘉在此建立麴氏高昌王國。麴氏傳九世十王,至公元640年(唐貞觀十四年)被唐所滅。“麴氏全盛時,南接吐谷渾,東連敦煌,西抵龜茲,北鄰敕勒(天山北麓)”⑴。 《隋書·西域傳》雲:“高昌國者,則漢車師前王庭也,去敦煌十三日行。其境東西三百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地多石磧,氣候溫暖,谷麥再熟,宜蠶,多五果。…多葡萄酒”⑵。高昌故城在今吐魯番市東約40公里的哈拉和卓鄉。 一、麴氏高昌王國的葡萄園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態 從吐魯番出土的文書資料來看,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管理是十分重視的,官府經常對葡萄園土地進行踏勘、統計、檢查。葡萄園土地作爲麴氏高昌王國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爲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佔有權,但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表現爲:是官府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據一些學者,麴氏高昌王國的田地因質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園土地所佔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數額較小,大約在60步至3畝60步之間,極個別也有多者⑶。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出高昌王國對葡萄園土地有兩種分配方式:(一)、以現實葡萄園自然面積爲基礎,把每一塊葡萄園按具有不同畝數的地段,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國時期《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一情形。該文書雲:“〔前缺〕……步得……保一畝六十步,苻養……武一畝六十步,張阿富……一畝卅步,翟祐相……賈車蜜一畝六十步,……畝六……宕廿九畝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畝六十步,安保真一半,……畝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鬥七升半。……寧馮保願二,郭阿芻鳥一□□□一畝六十步,□一畝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獪二畝,袁保祐一畝六十步,鄭□□半畝,……酒十斛”⑷。從此件文書我們不難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組來統計他們的得酒量,這必定以某種事實爲依據,其依據必定建立在同一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園內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種情況,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文書《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更直接反映了這一點。該文書雲:“高長史下蒲桃(葡萄):高長史陸拾步,畦海幢壹畝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貳畝陸拾步,汜善祐貳畝半陸拾步,車相祐貳畝陸拾步,麴悅子妻貳畝陸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畝究拾陸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貳畝,田明懷壹畝陸拾步,令狐顯士壹畝半陸拾步,索□□□□(畝)究拾步,合蒲桃柒畝究拾步。將馬養保下葡萄:馬養保壹畝陸拾步,孟貞海壹畝半叄拾陸步,合蒲桃 貳 畝 半究拾陸 步。常侍平仲下葡 萄:常 侍平仲貳畝究拾捌步,劉明達肆拾步,張憙兒貳畝(後缺)”⑸。在這裏,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是一件官方文書。這件文書的是傳令高長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詞在這裏,不能理解爲是“丈量、合計高長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園畝數”。所謂“勘合”,就是一件文書加蓋印信後分爲兩半,當事者雙方各執一半,查驗騎縫半印,作爲憑證。文書整理者之所以斷定此件文書爲“勘合”件,首先是從此件文書的行文格式和內容上做出判斷的。再一個就是從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書如:《高昌延壽某年勘合行馬錶啓》(一)、(二)、(三)、(五)、(七)、(八)等文書紙邊或粘接縫背部押署有:“保、信、慶、歡、政”等字⑹。《高昌侍郎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接縫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⑺。這些文書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斷。孫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國葡萄園土地的所有制形態及其分配方式時,曾援引《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來說明當時“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園並且接受共同的約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獨自分到一塊葡萄園,而後又與鄰近葡萄園的人結合在一起接受某種共同的管理和約束,尤其是在交納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這件文書中,“不僅把若干人置於一人名下統計其葡萄畝數,而且明確寫明置於那人之‘下’”⑻。對於孫先生對此文書中“下”字的理解,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爲此文書中“高長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馬養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個動詞。應作爲“採摘”理解。習慣上在我國北方許多地方,現在民間仍稱“摘棗、摘柿、摘葡萄”爲“下棗、下柿、下葡萄”,把“卸貨”叫作“下貨”。在這裏“下”置於人名之後,物名之前,只能作爲動詞來使用。“下”在這裏有降落的意思。但這是由於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來,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說,“下”字在此不是作爲“方位詞”來使用的。此文書中反映的情況是:高長史與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園在一起或鄰近,官府下令(通知)由他採摘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六戶的葡萄園的葡萄。文書中所云高相伯、馬養保、平仲等人情況也如此。這說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園,或某人的葡萄園與某幾個人的葡萄園鄰近。由某人採摘某幾人葡萄園內的葡萄,並不等於某幾人和他們的葡萄園就接受某一人的約束和管理。(二)、把適合種植葡萄的好田作爲葡萄園分給一些具備條件的人經營。所謂好田,就是文書中所見的常田。阿斯塔那326號墓出土的《高昌□污子從麴鼠兒邊夏田、鼠兒從污子邊舉粟合劵》文書對此有所反映。該文書雲:“兒邊夏中渠常田一畝半,畝交與夏價銀錢拾陸文,田要逕(經)壹年。貲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讁,麴郎悉不知。夏田價□□□,仰污子爲鼠兒償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劵。□成之後,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罰二入不悔者(後略)”⑼。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國時期的文書裏,是標誌土地質量上乘的名詞。它不僅可以種植葡萄、蔬菜,而且還可以種植各種糧食作物和其它作物,不像葡萄園、菜園土地那麼用途專一。從這件文書我們可以看到,污子從麴鼠兒那裏夏取常田一畝半,並按照每畝夏價銀拾陸文交與麴鼠兒了,但後面爲什麼又講“夏田價□□□,仰污子爲鼠兒償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兒這塊常田是官府分給他作爲葡萄園土地來經營的,否則,不會要污子爲他“償租酒肆斛伍兜”。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官府幹預民間葡萄園土地買賣和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的紀錄。阿斯塔那152號墓出土有兩件民間買賣葡萄園時向官府的書面呈請。其一、《呂阿子求買桑葡萄園辭》,該文書雲: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呂阿□辭:子以人微產□甚少,見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園,□求買取,伏願殿下照茲所請,謹辭。中兵參軍張智壽傳令    聽買取⑽。其二、《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該文書雲:延昌卅四年甲寅歲六月三日,呂浮圖辭:圖家□□乏,觕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園,逕(經)理不□,見(現)買得蒲桃(葡萄)利□□,□惟□下悕乞貿取,以存□□聽許,謹辭。通□令史麴儒令聽貿□⑾由此可見,民間買賣葡萄園土地是要經過官府批准的,否則,官府有權進行干預。另外,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土地、或免除園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雲:“(前缺)……田二畝半役,永爲業。侍郎焦朗傳:張武儁寺主尼顯法田地隗略渠桃一畝半役聽斷除;次傳張羊皮田地劉居渠斷除桃一園,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與張武儁寺主顯法永爲業。……次依卷(劵)聽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 麼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爲業。……(後略)”⑿。從上述情況來看,。官府無論是對莊園主,還是對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種植的葡萄園土地,皆有權其進行調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當然,官府的所作所爲也是在國家約束下進行的。雖然文書中沒留下這樣的條文,但從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佔有權方面可以反襯出這一點。這就是說,土地的國有權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葡萄園土地作爲麴氏高昌王國的主要生產資料,其最終所有權必須牢牢掌握在國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實際佔有和使用方面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一)、官府將葡萄園作爲永業田授予園主,園主有權將它傳給子孫,或遺贈他人。(二)、葡萄園土地經呈請官府批准後可以買賣。(三)、園主對自己所佔有的葡萄園土地,有權出租。對於後兩種情況我們在前面已經論及。第一種情況,前見《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此文書所記除官府將劉居渠葡萄地一園作爲永業田調整給顯法外,還有“聽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 麼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爲業”語。雖然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尚未見到園主將葡萄園土地作爲祖業傳給子孫的記載,但阿斯塔那10號墓出土的《高昌延壽四年參軍汜顯祐遺言文書》卻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該文書雲:“延壽四年丁亥歲,閏四月八日,參軍顯祐身平生在時作夷(遺)言文書,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園與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園,生死儘自得用”⒀。由此判斷:既然園主在死後可以將葡萄園作爲遺產轉贈給他人,其傳給諸子孫的情況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二、麴氏高昌王國的“租酒”管理與“歲後入酒”時間辯 前面我們指出,葡萄園土地作爲麴氏高昌王國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爲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佔有權,但國家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體現還是國家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書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的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⒁,和阿斯塔納24號墓出土的《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⒂。下面我們就通過對這兩件文書探討來一下麴氏高昌王國的租酒管理與入酒時間。《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以下簡稱《租酒帳》),殘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計文字43行,每行皆殘損,內容涉及葡萄園種植數與租酒數76戶。  現將其校正後抄錄如下:(一)(前缺)1、……畝,無租。2、張武順桃貳畝陸……3、……畝,租了。4、法貞師桃叄畝陸拾步,儲酒伍斛,……貳斛。5、康寺僧幼桃半畝,租了。6、康安得桃陸拾步,……7、……桃半畝,無租。8、索祐相桃陸拾步,租了。9、康崇相桃貳……儲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10、康衆憙桃壹畝□□……酒貳斛。(後缺)60TAM320:01/8(二)(前缺)11、……拾步,租……12、……斛。13、任阿悅……14、……伍斛,得酒兩姓……15、……伍斛。16、出提勤寺桃壹……17、……畝半,儲酒肆斛,有酒捌……18、……斛。19、焦慶伯桃半畝,租了。20、王……租了。21、史寺……叄畝半陸拾步,儲酒伍斛……捌斛。22、解特……畝陸拾步,有酒陸斛。23、王闍……壹□陸拾步,有酒陸斛。24、……桃壹(畝)陸拾步,租了。25、……桃壹(畝),租了。26、蘇子悅桃……租。27、焦文崇桃壹畝,租了。28、……桃貳畝半陸拾步,租了。29、□□□桃壹畝陸拾步,有酒叄……30、慶則桃貳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兩姓有貳拾陸斛。31、將崇……半畝陸拾步,有酒伍斛。32、崇□師桃半畝玖拾步,租了。33、王……壹畝半,有酒伍斛。34、宋留兒桃壹畝半,租了。35、白赤頭桃壹畝半,有……36、……桃貳畝,儲酒捌斛,得酒兩姓有叄拾斛。37、康歡……38、……桃壹畝陸拾步,無租。39、韓延□……(後缺)60TAM320:01/1(三)(前缺)40、……酒陸姓有捌拾斛。41、王子相桃壹畝半,租了。42、龍……步,得酒陸斛。43、索寺德嵩桃貳畝,儲酒捌斛,得酒壹姓……44、……寺桃壹畝半,儲酒拾伍斛,得酒叄姓半有伍拾斛。45、張仲祐桃壹……步,無租。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 斛,無酒。47、顯真師桃壹畝半陸拾……壹姓有拾伍斛。48、袁保祐桃貳……無租。49、麴寺尼願崇桃貳畝,得酒……拾肆斛。50、將泉慶桃壹畝,得酒……51、阿獪桃貳畝,無租。52、張延嵩桃……拾步,無租。53、張願伯桃壹畝半……54、……歡桃壹畝,租了。55、汜延受桃……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貳斛。56、……桃壹畝半,得酒伍斛。57、……租。58、王祐兒桃……酒壹姓有拾肆斛。59、辛阿元……60、……延伯桃……柒斛。61、白寺真淨桃壹畝陸……62、……寺桃貳畝陸拾步,(得)酒柒……63、……寺桃貳畝半陸拾(步),儲……64、……酒兩姓得貳拾……65、……善願無桃,得酒……66、……奴子貳……67、……僧保桃……(後缺)60TAM320:01/2(四)(前缺)68、……人撫軍寺桃伍畝六拾步,儲酒叄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貳……69、……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70、史伯悅桃壹畝陸拾步,無租。71、呂馬……72、……租了。73、主簿屍羅桃壹畝半,得酒肆斛伍兜。74、張法兒桃壹畝半……75、……相嵩桃壹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壹姓半……76、隆敘桃叄畝,無租。(後殘)60TAM320:01/3《租酒帳》這件看似尋常的文書,其中一些簡單的字、詞卻給一些學者帶來了不小的困惑,儘管有人爲擺脫這種困惑已作了有益的嘗試,但最終結果仍不能令人信服。筆者認爲:要讀懂這件文書,首先要對《租酒帳》中所列以下幾類句子中的有關字、詞作出解釋。1  、《租酒帳》1、7、38、45、48、51、52、70、76條類似“某人桃×畝,無租。”或“某人桃×畝×(××步),無租。”中的“無租”作何解釋。2、《租酒帳》5、8、19、24、25、27、28、32、34、41、54條類似“某人桃×畝,租了”。或“某人桃×畝×(××步),租了。”中的“租了”作何解釋。3、《租酒帳》17、22、23、29、31、33條類似“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作何解釋。⒃ 4、《租酒帳》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中的“儲酒”、“無酒”作何解釋。5、《租酒帳》65“……善願無桃、得酒……”和67“……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中的“無桃、得酒”作何解釋。6、《租酒帳》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條類似“某人桃×畝×(××步),儲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儲酒”、“得酒”、“姓”、“有”作何解釋。 
如果對上述幾類句子中的有關字、詞不能夠作出合理解釋,那麼就不能讀通《租酒帳》全文,或者說就沒有讀懂《租酒帳》全文,也就很難弄清《租酒帳》中所涉及到的。吳震先生指出:“儲酒當指原貯酒,得酒指新釀得酒,有酒則指現實存有酒數。‘無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謂租已納訖。有桃(葡萄園)無酒,或因園是新闢尚未收穫;無桃卻有酒者,或是自己無葡萄園(非園主)但從他人夏來者”⒃。筆者不同意吳震先生的觀點。
1、《租酒帳》1、7、38、45、48、51、52、70、76中的“無租”應釋爲“無人租種”,或釋爲“無人經營”。在這裏“無”指“無人”,“租”指“租種”或“經營”。據此,《租酒帳》51的“阿獪桃貳畝,無租”。可直譯爲:“阿獪葡萄貳畝,無人經營”。或譯爲:“阿獪原來的貳畝葡萄地,現在無人租種。”其它諸條類同。吳震先生認爲“無租”是“因故蠲除”的說法欠妥。至於說爲什麼“阿獪原來的貳畝葡萄地,現在無人租種。”或是阿獪租期已到,不再續租,或官府尚未授與他人租種,或者是因因素導致阿獪無法經營,比如旱災、水災、風沙災害,葡萄園已毀等。
2、《租酒帳》5、8、19、24、25、27、28、32、34、41、54中的“租了”,應釋爲“他人租種了”。在這裏,“租”爲動詞,“租”仍指“租種”。“了”爲助詞,表示“租種”過程已經完成。誰租種了,肯定是他人。據此,《租酒帳》8“索祐相桃陸拾步、租了。”和19“焦慶伯桃半畝,租了。”可譯爲:“索祐相葡萄地陸拾步,他人租種了”。和“焦慶伯葡萄地半畝,他人租種了。”其它諸條類同。吳震先生把“租了”解釋爲“租已納訖”似可商榷。
3、《租酒帳》17、22、23、29、31、33中的“有酒”,其本義應爲“有租酒”。但是,如果我們拿《租酒帳》中“某人桃×畝×,得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得酒××斛”來與“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比較的話。就會發現,“得酒”是必須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緩交之酒。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官府在覈定“租酒”任務時是根據葡萄園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來確定的。據此,《租酒帳》33“王……壹畝半,有酒伍斛”,可譯爲“王某人壹畝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諸條類同。
4、《租酒帳》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中的“儲酒”當指毛保謙上年(或上次,或歷年累計)所交租酒帳面結餘的酒。“儲”在這裏作“貯存”,引伸爲“結餘”解釋較爲合理。否則,爲什麼毛保謙貳畝半葡萄沒有租酒任務。“無酒”即“此次沒有租酒任務”。爲什麼。因爲上年(或上次,或歷年累計)所交租酒的餘額正好與此次“得酒”數相抵持平,故爲“無酒”。此類情況,《租酒帳》中僅見一例。吳震先生把“有桃(葡萄園)無酒”,解釋爲“或因園是新闢尚未收穫。”這恐怕不夠全面。假若尚有“有桃,無酒”情況存在,當是官府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具體對某一葡萄園勘驗後所作減免決定的體現。它不僅僅是“因園是新闢尚未收穫”,還可能包含其它自然因素和人爲因素,比如旱災、水災、風災、蟲災、等其它災害對葡萄造成的減產或其他人爲因素等。
5、《租酒帳》65“……善願無桃,得酒……”和69“……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中的“無桃”,即“沒有葡萄”。“得酒”即爲“必須上交之酒”,“得”在這裏作“必須”解。爲什麼“善願無桃”還必須上交租酒呢?這與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正好形成顯明對比。這說明一個什麼問題呢?說明某人無桃,但累計欠帳,不交不行,故而纔出現了“無桃,得酒”的局面。孫振玉先生認爲“得酒”的“得”字,在這裏“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獲得意,而無其它引伸和變化。”並以《租酒帳》64“……酒兩姓得貳拾……”爲例,來說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靈活的。”⒄筆者認爲:《租酒帳》64條中的“得”字仍應作“必須”解釋,通俗一點,“得”在這裏還可以解釋爲“必須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釋爲“得到”。因爲“姓”爲容器,非指人(對“姓”字筆者曾有專文詳細考證)⒅)。
6、《租酒帳》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中的“儲酒”,當與46中的“儲酒”意思相同,即“儲”當作“貯存”,引伸爲“結餘”。“得酒”當與65條中的“得酒”意思一樣。“得”在這裏也作“必須”解,還可以引伸爲“還需要”。“姓”爲容器,“姓”是“罌”或“翁”的一個通假字。吳震先生取“有”字本義,把“有”作有無之“有”解釋,不夠準確。筆者認爲:“有”字在這裏可以引伸爲“拆合或合計”之意。據此,《租酒帳》30“某人桃貳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兩姓有貳拾陸斛。”可譯爲:“某人有葡萄園貳畝半,結餘租酒伍斛,必須(或還需要)再交租酒兩姓計貳拾陸斛。”其它諸條類同。
通過對《租酒帳》不同類型例句中相關字、詞的解釋及全句的解讀,使我們初步認識到,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官府對新老葡萄園主收交租酒時的“年終決算表”。同時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國官府對葡萄種植業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體政策與做法。比如“經營自由”,租期滿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間也可以轉租。收成好了,可以“儲酒”轉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緩至下年再交,遇災逢難租酒還可以減免。這在《租酒帳》中都能隱隱約約地反映出來。
關於官府是如何確定每個葡萄園經營戶當年的得酒量的,這在《租酒帳》中也有所反映。吳震先生對《租酒帳》第三段第44條“(某)寺桃壹畝半,儲酒拾伍斛,得酒叄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條“……人撫軍寺桃伍畝陸拾步,儲酒叄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貳斛。”兩例,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進行過檢驗,根據他的測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31)
但是,他的檢驗是錯誤的,筆者認爲,以1斛爲12升計,每"姓"容酒斛數一樣,44、68兩例的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應該是12升×(上年儲酒量+當年得酒實際總量)÷畝數,這纔是該例當年平均每畝葡萄的應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爲44、68兩例中的儲酒量+得酒實際總量,纔是當年官府下達給葡萄園主的租酒任務(應得酒量)。如果沒有"儲酒"帳面結餘,他們的"得酒量"將會大於50斛和142斛。爲什麼這兩例每畝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樣呢?這恐怕有一個土地的質量問題,或許一個是新園,一個是老園。還可能存在其它情況。比如遭受風災、蟲災。阿斯塔那62號墓出土的屬北涼時期的《翟疆辭爲共治葡萄園事(一)》文書中,就有“今年風蟲,葡萄三分枯花”⒆的記錄。 由此可見,官府對葡萄經營戶所下達的每年的租酒任務是要經過實際踏勘或調查後才作出的。
《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以下簡稱《入酒數奏行文書》),現存三殘段,共12行。這是一件涉及官府徵收租酒時間的文書。
所謂“入酒”,即葡萄園經營戶按官府規定向官府交納的租酒。《入酒數奏行文書》第一行有“歲後入酒”一詞,吳震先生據此認爲:“此是後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據葡萄園”⒇。孫振玉先生 也有同感,並在《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一文中對吳先生的說法進一步進行了論證。孫先生援引下列文書爲證:
1、《高昌延壽二年正月張喜兒入租酒條記》:“□昌甲申歲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歡隆、謝遇、海祐……汜歡伯、延壽□年乙酉歲正……喜兒入”(21)。
2、《高昌延壽十三年正月趙寺法嵩入乙未歲僧租酒條記》:“高昌乙未歲僧祖(租)究(酒)□□下,趙寺法嵩叄斛貳鬥,□軍鞏延嶽、張慶俊、郭樂子、翟懷願、汜延……□□歲正月廿六日入”(22)。
3、《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高昌丙申歲僧租□□住下趙寺法嵩叄斛貳鬥,參軍張□□、□歡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23)。
4、《高昌延壽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謙入驛馬粟及諸色錢麥條記》:“〔前略〕乙未歲租酒銀錢貳文,丁酉歲正月四日康保謙入、唐伯相記〔後略〕”(24)。
5、《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歲後入酒額:虎牙天護、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這五件文書中有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寫有‘後入酒’的文書開頭是‘……歲後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爲當年應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則是前一年或前二年應入之酒;第五、作爲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銀錢。”依據這五點,他認爲:“第一、五件文書有三件寫明入酒時間是正月似不應簡單地視爲一種巧合。第二、‘……歲後入酒’是指××年後入酒而非某某人後入酒。第三、再參照確實有十二月入酒一說,可否確定這次後入酒時間爲十二月。而第三件文書中十二月所入之酒爲‘後入酒’。這樣,結論就明顯了: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一年分爲兩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爲前(或先)入酒,十二月爲‘後入酒’”(25)  。
筆者不同意孫先生對“歲後入酒”一詞的解釋。事實上人們在入酒的時間觀念上並沒有把一年排出前後。而是吳先生和孫先生強行把“後入酒”從“歲後入酒”一詞中剔離了出去。關於“歲後入酒”的真正含義,關鍵是如何確認“歲後”這一概念。“歲後”,根據筆者對其字面的理解,“歲”即爲“年”。“歲後”即“年後”。 但“年後”的“年”,在這裏是指“過年”的年。“年”即春節。“年前”指春節前。“年後”也就是指剛剛過了春節之後。春節爲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現在,我國許多地方都把春節前稱“年前”,把過了春節稱“年後”。“年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來,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就不是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書都表明入酒時間在某年正月。雖然《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樣,但根本不足以說明麴氏王國在徵收租酒的時間安排上有前、後兩次之分。事實上,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沒有一件記有“先入酒”或“後入酒”。多數記的是正月入酒。儘管有一件記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與下年的正月又是鄰月。比較客觀的推斷: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當在“年終歲後”之際,即當年的十二月和來年的正月。
 
 
註釋:
⑴《新疆各族文化辭典》“高昌”條,中華書局,1996年版,340頁。
⑵見《隋書·西域傳》,中華書局,1973年,第1846~1847。
⑶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   編,1990年11月版,230頁。
⑷《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頁,圖、文。
⑸《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頁,圖、文。
⑹《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頁,圖、文。
⑺《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⑻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   編,1990年11月版,232頁。
⑼《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頁,圖、文。
⑽《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頁,圖、文。
⑾《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2頁,圖、文。
⑿《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⒀《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頁,圖、文。
⒁《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頁,圖、文。
⒂《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頁,圖、文。
⒃吳震:《麴氏高昌國土地形態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⒄參見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版218—239頁
⒅衛斯:《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
⒆《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頁,圖、文。
⒇吳震:《麴氏高昌王國土地形態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21)《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頁,圖、文。
(22)《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頁,圖、文。
(23)《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頁,圖、文。
(24)《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1-22頁,圖、文。
(25)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  編,1990年11月版,237頁。